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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教育部最新通知來了


  近日,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的通知》,提出高職院校分類考試采取“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考試評價方式,其中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占比原則上不低於50%等。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係列重要決策部署,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的通知》,要求堅持職業教育類型定位,堅持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健全監督管理機製,著力選拔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

  《通知》強調,各地要合理安排所屬高職院校招生計劃,繼續保持分類考試主渠道。同時保留高職院校通過普通高考招生的渠道。優化招生院校專業結構,綜合考慮辦學條件、人才培養、生源情況等因素,合理安排參加分類考試的招生院校、專業及規模,重點安排區域經濟建設急需、社會民生領域緊缺、技術技能培養要求高和就業質量高的院校和專業招生,對限製淘汰類產業對應專業、辦學“過熱”專業、國控類專業從嚴控製招生規模。

  《通知》明確,要進一步完善考試內容和形式。一是突出職業教育特點。高職院校分類考試采取“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考試評價方式,其中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占比原則上不低於50%。二是完善文化素質考試。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文化素質成績使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中職學校畢業生的文化素質成績使用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或經省級招委會批準的少數高職院校組織的文化基礎考試成績,有條件的省份可使用中職學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三是完善職業技能考試。職業技能考試由省級招委會結合本地實際統籌組織實施,可采取省級統考、多校聯考、高校校考等方式。

  《通知》要求,要進一步完善招生監督管理機製。一是加強地方政府統籌管理。高職院校分類考試以省級政府為主統籌管理。省級招委會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本地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二是健全多級監督管理體係。要求各地嚴格執行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規定,健全國家、地方、學校、社會多級監督的工作體係,加強對分類考試的宣傳、報名、考試、錄取等全過程監督管理。三是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虛假宣傳、有償招生、未批先招、超計劃招生、買賣生源、委托中介機構招生等違規行為。對在高職院校分類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一起來看《通知》全文——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是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技術技能人才選拔的重要渠道。近年來,各地大力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已初步形成了符合高等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評價方式。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係列重要決策部署,加快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係,著力選拔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現就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高職院校分類考試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以及全國職業教育大會部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服務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考試評價辦法,為各類學生接受高等職業教育提供多樣化入學方式。堅持職業教育類型定位,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促進就業和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優化招生院校專業結構。堅持科學選拔人才,遵循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規律,進一步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職教高考製度,提高人才選拔質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堅持立德樹人,完善錄取機製,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引導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為學生發揮個性潛能提供多樣化選擇,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健全監督管理機製,加強省級政府統籌,嚴格組織實施,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公平公正。

  二、完善招生計劃安排

  1.保持分類考試主渠道。各地要堅持分類考試作為高職院校招生的主渠道,合理安排所屬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規模,同時保留高職院校通過普通高考招生的渠道。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擴大分類招考規模,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普通高中畢業生、中職學校畢業生和退役軍人、下崗職工、農民工和高素質農民等社會人員均可報考。要引導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結合自身實際理性報考,不得限製高職院校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的比例。

  2.優化招生院校專業結構。各地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所需技術技能人才的分析,編製本地職業教育專業布局和建設規劃並分年度推進,與招生規劃建立聯動機製,加強高等職業教育資源統籌,綜合考慮辦學條件、人才培養、生源情況等因素,合理安排參加分類考試的招生院校、專業及規模,重點安排區域經濟建設急需、社會民生領域緊缺、技術技能培養要求高和就業質量高的優質院校和專業招生,對限製淘汰類產業對應專業、辦學“過熱”專業、國控類專業從嚴控製招生規模。

  3.適度擴大中高職貫通招生規模。各地要進一步規範長學製技術技能人才貫通培養,在學前教育、護理、家政、養老、健康服務、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適度擴大中高職貫通招生規模,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貫通專業以始讀年齡小、培養周期長、技能要求高的專業為主,結合專業特點,優化人才培養模式。

  三、完善考試內容和形式

  1.突出職業教育特點。高職院校分類考試采取“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考試評價方式,其中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占比原則上不低於50%。分類考試一般應安排在每年春季舉行。各地要加強省級統籌,堅持立德樹人、德技並修,堅持麵向實踐、強化能力,依據高職院校人才培養要求和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教育教學實際,進一步完善分類考試內容,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

  2.完善文化素質考試。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文化素質成績使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中職學校畢業生的文化素質成績使用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或經省級招委會批準的少數優質高職院校組織的文化基礎考試成績,有條件的省份可使用中職學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逐步建立麵向中職學校畢業生的文化素質省級統考製度,並根據《中職學校公共基礎課課程標準》,統一製定文化基礎考試的內容和標準。

  3.完善職業技能考試。職業技能考試由省級招委會結合本地實際統籌組織實施,可采取省級統考、多校聯考、高校校考等方式。普通高中畢業生報考分類考試的,參加省級招委會或高職院校組織的與報考專業相關的職業適應性測試。各地要完善職業適應性測試,進一步優化測試內容,甄別考生的職業性向,引導考生合理分流、健康成長。中職學校畢業生報考分類考試的,參加省級招委會或高職院校組織的職業技能考試,職業技能考試包括專業能力測試和技術技能測試。專業能力測試以教育部發布的中職專業教學標準中核心專業知識為基本依據,采用筆試考試,重點考察綜合專業能力。技術技能測試以教育部發布的中職專業教學標準中核心技術技能為基本依據,以操作考試為主,充分體現崗位技能、通用技術等內容。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高職專業大類,針對不同生源群體,統一製定職業技能考評方案,明確考試方式、考試規範和評價標準,探索建立職業技能考試省級統考題庫。鼓勵職業技能校考相關高職院校積極實行職業技能考試成績互認。鼓勵有條件的省份,對相關職業技能大賽獲獎或取得相關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考生,報考相關專業可免予職業技能考試。

  四、完善招生錄取機製

  1.完善麵向普通高中畢業生錄取辦法。對於普通高中畢業生,依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職業適應性測試結果,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擇優錄取。各地要完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職業適應性測試的成績認定、折算等辦法,指導高職院校製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在招生中的使用辦法,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2.完善麵向中職學校畢業生錄取辦法。對於中職學校畢業生,依據文化基礎考試和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擇優錄取。各地要進一步完善以職業技能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的招生辦法,合理確定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成績在錄取中所占比例。各地要推進建立和完善中職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製度,並在招生錄取中探索使用。

  3.完善麵向特殊群體的錄取辦法。對於退役軍人、下崗職工、農民工和高素質農民等群體報考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按相關規定和公布的招生計劃擇優錄取。各地要加強與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聯合做好相關群體考生的資格審核工作。對於符合免試條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相關高職院校按程序考核公示後予以免試錄取。

  五、完善監督管理辦法

  1.加強地方政府統籌管理。高職院校分類考試以省級人民政府為主統籌管理。省級招委會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本地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職院校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深入總結已有工作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2.健全多級監督管理體係。各地要嚴格執行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規定,健全國家、地方、學校、社會多級監督的工作體係,加強對分類考試的宣傳、報名、考試、錄取等全過程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製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完善考生申訴和複核機製,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

  3.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遵守高校招生“十嚴禁”“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嚴厲打擊虛假宣傳、有償招生、未批先招、超計劃招生、買賣生源、委托中介機構招生等違規行為。對在高職院校分類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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