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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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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係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麵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初試科目分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

  開展單獨考試招生、推薦免試招生中推薦工作的單位,應具備相應資格。

  第七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製和非全日製。全日製和非全日製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集體決策。

  第十條 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管理各項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製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製定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命題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製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並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並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和招生單位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全麵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綜合施策,建立健全防範和打擊考試作弊工作體係,並開展專項治理;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招生安全突發事件;統籌做好組考防疫等工作。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三)明確本省(區、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加強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製,確保有能力完成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製定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五)組織並做好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導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製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試工作人員,服務保障考試組織工作。

  (八)開展招生信息公開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九)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對招生單位錄取結果進行政策審核。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一)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

  (十二)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三)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谘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招生單位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分管負責人及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訂實施細則;加強組織協調,統籌和推進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的規程,審議決策考試招生重大事項等。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製,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製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製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導師培訓。

  (五)編製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六)參照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製訂體檢要求。

  (七)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八)組織命題、製卷、評卷、複試、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體檢、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十)開展招生宣傳、谘詢和研究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做好考生報名、組考、評卷(含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自命題科目)等工作,並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複。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獎助政策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六條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全日製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製度,建立多元獎助體係,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名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時限由招生單位規定,下同)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曆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曆後滿2年(畢業後到錄取當年入學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員,以及國家承認學曆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曆或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八條 報名參加以下專業學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七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七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可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碩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和項目管理[代碼為125602]、旅遊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七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曆或大學本科結業後,符合招生單位相關學業要求,達到大學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並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曆或學位後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七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曆或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

  第二十條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考生生源範圍,也不得設置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考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係統”(網址:https://yz.chsi.com.cn/tm)填報誌願並參加複試。在規定截止日期仍未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否則取消其推免錄取資格。

  推免生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並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推薦學校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全日製學科專業不得隻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試資格(如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員等)的考生,應在國家規定的全國統考報名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係統”報名。

  第二十二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兩個階段。所有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逾期不再補辦。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籌安排報考點開展答複考生谘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等工作。報名網絡技術服務工作由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負責。

  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應統籌考慮考生規模、考務組織、服務保障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試服務資源,合理設置並公布報考點,妥善安排考生報考。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中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也可選擇教學點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相關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因地製宜、合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為更多考生就地報考提供服務)。考生戶籍所在地應做好考生報名兜底服務保障。

  (一)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3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並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上報名信息或重新填報報名信息,但每位考生隻能保留一條有效報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

  3.考生報名時隻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

  4.考生應按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5.考生要如實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6.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曆(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考生可上網查看學曆(學籍)校驗結果。考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s://www.chsi.com.cn)查詢本人學曆(學籍)信息。

  未能通過學曆(學籍)網上校驗的考生,應在招生單位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學曆(學籍)核驗。

  7.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條件並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並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及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報考點對相關考生資格進行初審,招生單位在複試(含調劑)前進行複審。

  符合第六十二條規定條件並申請享受初試加分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

  未按規定申報的,不享受相應照顧或加分政策。

  8.“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信息為準。

  9.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考生報名時應當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並按要求填報本人入伍前的入學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關信息,複試前須向招生單位提供《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進行複核。

  10.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遵循《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組織規則,參照《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有關要求,積極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殘疾考生如需組考單位在考試期間提供合理考試便利服務,應於報名階段與報考點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溝通申請,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11.考生應當認真了解並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填報誌願並選擇報考點。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後續不能網上確認、考試(含初試和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應當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並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和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3.考生網上報名成功後,應通過定期查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招生單位官方網站等方式,主動了解網上確認、考試安排及注意事項等,積極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14.考生應當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二)網上確認要求

  1.網上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布,具體確認工作由相關報考點組織實施。

  2.考生網上確認時應當積極配合報考點,根據核驗工作要求提交有關補充材料。

  3.所有考生均應當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4.考生應當按報考點規定配合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第二十三條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網上確認材料進行全麵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準予考試。報考點和招生單位發現有考生偽造、變造證件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四條 考生應當在考前十天左右,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麵白紙打印,正、反兩麵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複試。

  第二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遵守相關約定及要求。

第五章 命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考試大綱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編製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積極推進專業學位與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類命題。

  第二十七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要按科目組成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兩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其中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命題小組人員名單須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嚴格審核,命題小組組長要對試卷內容嚴格審查把關,確保命題不出差錯。每位命題人員隻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beplay中心錢包體育錢包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beplay中心錢包體育錢包內容有關的谘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beplay中心錢包體育錢包有關的複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並作出書麵承諾。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自命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和推進自命題工作,堅決杜絕簡單下放、層層轉交。要對標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製訂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範,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以及命題、審題、製卷,試題答案保密保管、運送交接等各工作環節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確保試題、答案、試卷絕對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製度機製,大力推進按一級學科命題和題庫命題。鼓勵招生單位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或招生單位間聯合命題。自命題科目不得委托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三十條 試題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並應當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一考試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

  第三十二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當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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