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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係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創新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實踐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麵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積極推進專業學位與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分類選拔。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以下統稱學科專業]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或備案。
第五條 教育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製定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招生單位根據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確定本單位各學科專業的招生人數。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部統一確定初試、複試時間。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初試科目分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
開展單獨考試招生的招生單位和開展推薦免試招生中推薦工作的高校(以下簡稱推薦高校),均應具備相應資格。
第七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製和非全日製。全日製和非全日製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集體決策,嚴格規範管理,落實考試招生回避、信息公開等要求。
第十條 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管理各項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製定並發布考試招生政策、工作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考試招生工作,推進招生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全國考試招生工作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製定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下達年度單獨考試招生限額和年度推免生名額。
(三)確定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編製其考試大綱並組織命題工作。
(四)會同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指導做好全國招生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五)組織考試招生工作示範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監督管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調查處理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和招生單位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招生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因地製宜製訂管理和實施辦法,報教育部備案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製,確保高質量完成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三)全麵負責考試安全工作,綜合施策,完善防範和打擊考試作弊工作體係,統籌做好本地區組考、安全、防疫等工作。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製訂並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開展招生谘詢、報考資格審核、初試和複試、錄取、招生信息公開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組織並做好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製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加強試題試卷保密、保管,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試工作人員,服務保障考試組織工作。
(七)及時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八)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行為,依法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考試服務,暢通谘詢申訴渠道,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保障和激勵機製。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指導有關教育司(局)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辦法及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監督管理其考試招生工作;配合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招生單位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分管負責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明確本單位各有關部門、院(係、所等)在考試招生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加強組織協調,統籌推進考試招生工作。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的規程,審議決策考試招生重大事項等。
(二)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製,確保高質量完成本單位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三)根據教育部有關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管理和實施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訂並公布本單位的招生章程、招生專業目錄、體檢要求及有關工作方案等。
(四)組織招生宣傳、谘詢、考生報考資格審核、思想政治素質與品德考核、體檢、錄取、招生信息公開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組織本單位自命題管理(命題、製卷、寄送、保管等)、複試等工作,全力確保安全保密。
(六)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做好考生報名、組考、評卷(含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自命題科目)等工作,並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依法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考試服務,暢通谘詢申訴渠道,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複。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保障和激勵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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