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1-40題,每小題一分,共40分。
1.【答案】 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刑法的機能。刑法的機能,是指刑法能產生的積極作用。一般來說,刑法具有三種機能:(1)規製機能,是對人的行為進行規製或者約束的機能。其方式是對犯罪規定刑罰,向國民顯示該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或者要求國民不要實施類似行為,從而避免犯罪;(2)保護機能,即保護國家、社會和個人法益的機能;(3)保障機能, 即保障公民不受國家刑罰權的非法侵害並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規定之外的刑罰處罰的功能。本題選A。
2. 【答案】B
【解析】刑法對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效力。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這種規定,體現了保護原則。
3.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純正不作為犯,又稱"真正的不作為犯"。法律規定一定的作為義務,單純地違反法律規定此項作為義務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人。純正不作為犯的特點是:(1)違反的作為義務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規定,其內容是多方麵的。(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A選項中,甲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鎖在家中並外出數天,已經構成作為形式的故意殺人。遺棄罪的主觀方麵是將自己應當承擔的贍養義務不承擔或轉移給別人承擔,而不能包含殺人的故意,如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車站、民政部門前等地方丟棄,構成遺棄罪。B 選項,對於逃稅罪,有人認為是作為犯罪,有人認為是不作為犯罪,也有人認為是作為不作為相結合的犯罪,但從純正不作為犯的第一特點來看,通說認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不管是采取何種手段,其最終行為都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所以屬於不作為犯罪。
4.【答案】D
【解析】AB選項都沒有因果關係,C選項是介入因素導致因果關係中斷。D選項考查的是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甲的追打導致乙落河淹死,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5. 【答案】B
【解析】打擊錯誤,也稱打擊失誤、行為偏差、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於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打擊錯誤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對象實施了侵害行為。2、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一致。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義:其一,要有實際的侵害結果發生;其二,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對象;其三,實際侵害的對象不是行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對象,因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雖然有特定的侵害對象,但行為指向的對象並不特定,也不存在打擊錯誤的問題。3、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不希望而且也沒有放任自己的行為對第三者(實際侵害對象)造成危害。
打擊錯誤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同一構成要件內的打擊錯誤,如本題中甲用刀傷害張三卻誤傷了李四;;二是不同構成要件間的打擊錯誤,如某人從樓上投擲重物意圖砸毀甲的汽車,卻將過路的行人乙砸死。
6. 【答案】A
【解析】本題中乙的行為係共同盜竊,構成盜竊罪,理由是:(一)乙具有共同盜竊犯罪的主觀故意。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定參與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根據意思聯絡形成時間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為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先",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於事先通謀;甲乙就屬於事前的共謀。甲乙具有分工上的不同。
7. 【答案】C
【解析】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8. 【答案】B
【解析】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為區別於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由於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 【答案】A
【解析】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1)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2)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可以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1)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適用。(2)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附加適用。
10. 【答案】D
【解析】自首可以分為兩種,即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又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或餘首,是指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11. 【答案】D
【解析】限製加重原則,又稱"限製並科主義"、"限製相加原則"。數罪並罰的原則之一。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一定的限製內予以加重或並科,以此作為決定執行的刑罰。具體適用有兩種類型:(1)單一限製加重原則。即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以其中最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為上限,在此限度內通過全部或部分並科決定執行的刑罰。(2)雙重限製加重原則。即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以數刑中最高刑期為下限,以法律上規定的數罪並罰的特定刑期為上限,在此限度內決定執行的刑期。
12. 【答案】C
【解析】簡單罪狀,是指條文隻簡單的規定罪名或者簡單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刑法中之所以采取簡單罪狀的方式,是因為這些犯罪的特征易於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無需在法律上作具體的描述。簡單罪狀雖然缺乏對犯罪構成特征的具體描述,但條文簡練概括,避免繁瑣。采用簡單罪狀,一般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有些罪狀的特征比較明顯,且為人們所熟知,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無須在罪狀中作更具體的描述。
13. 【答案】D
【解析】根據刑法理論和我國現行刑法的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屬於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體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撿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或櫃員機上支取現金。例如D選項。
2、冒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或櫃員機上支取現金。
3、發現他人將信用卡遺忘在自動取款機中,不退卡,繼續進行取款或者轉賬。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過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進行消費和轉賬。
5、冒用他人非法轉手的信用卡。
6、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在顧客用信用卡消費結算時,私下重複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資金。
14. 【答案】C
【解析】AD選項均不構成強奸罪,B選項,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奸被拐賣婦女的,數罪並罰。
15. 【答案】A
【解析】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隻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麵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隻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隻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於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製能力的人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16.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17. 【答案】C
【解析】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A構成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B選項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D選項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18. 【答案】A
【解析】1997年《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無身份犯能否構成受賄罪共犯的規定,但可直接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這是由總則和分則的關係決定的,以共同受賄罪追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19. 【答案】D
【解析】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隻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隻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
20.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除構成保險詐騙罪外,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這兩種行為按照理論界的通說,屬於典型的牽連犯,都屬於為實現保險詐騙犯罪這一目的行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應擇一重從重處罰,而不實現數罪並罰,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行數罪並罰,以便於司法實踐操作,有利於加大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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