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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學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我校是教育部直屬,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國重點大學,也是我國曆史最悠久、享譽海內外的高等學府之一。學校現有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51個,覆蓋經濟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教育學10個學科門類;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56個,覆蓋12個學科門類;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點10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34個。

  第三條研究生招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全麵考核,科學選拔,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四條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五條 研究生院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碩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實與執行。

  第六條 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導小組,負責具體組織本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七條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接受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2025年計劃招收碩士研究生7000多名。其中,全日製碩士研究生5000多名;非全日製碩士研究生2000多名,包括公共管理碩士(MPA)約260名,工商管理碩士(MBA和EMBA)約1365名(含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約836名,上海高級金融學院約529名),技術轉移碩士約100名(含全國統考約85名,單獨考試約15名),工程管理碩士(MEM)約600名(招生計劃約440名已分配到具體學院在招生目錄中公布,另約160名將根據學校分數線上考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到招生學院)。

  第九條招生計劃包括全國統一考試(含聯合考試)、推薦免試、單獨考試等方式招生人數及各類專項招生計劃。在推免招生錄取結束後,我校將公布統考分專業招生計劃。實際招生錄取人數將根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國家戰略發展需求、學科發展需要和當年生源情況調整。

  第十條推薦免試招生計劃見 《上海交通大學2025年招收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含直博)辦法》。

  第十一條專項招生計劃。

  1.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根據教育部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相關文件要求,學校集中優勢學科專業招生。2025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收醫學專業研究生約20名(含喀什專項),理工專業研究生共約20名(含至少5個工程碩士),其他專業研究生共約15名。

  2.“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40名(含推薦免試招生)。

  各專項具體招生計劃待教育部下達。

  第四章 報考條件

  第十二條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我校規定的體檢要求。

  (4)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期限由我校規定)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②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曆的人員。

  ③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曆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入學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員,以及國家承認學曆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我校根據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按同等學力身份報考須滿足以下條件:不得跨專業報考;通過大學英語四級(或TOEFL、IELTS等相當);提供大學教務部門開具的相應專業本科的8門專業課程成績單;初試成績合格後,加試二門大學本科主幹課程,具體加試科目將在複試前通知。

  ④已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曆或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並在報名確認前,向我校研招辦提交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通過複試被擬錄取,須從所在培養單位退學。我校不允許研究生同時有兩個及以上學籍。

  第十三條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

  1.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符合報考條件第十二條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的各項要求。

  ②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

  2.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符合報考條件第十二條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的各項要求。

  ②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報考)。

  第十四條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碩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報考條件第十二條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條件中第(1)、(2)、(3)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曆或大學本科結業後,符合我校相關學業要求,達到大學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並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曆或學位後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技術轉移碩士報考條件參見 《上海交通大學技術轉移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

  第五章 報名

  第十六條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教育部和學校當年規定的報考條件。不滿足報考條件者報考無效。

  第十七條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兩個階段,缺一不可。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並在網上確認網報信息和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同時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1.網上報名要求

  ①網上報名時間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具體安排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並公布),每日9:00~22:00.

  ②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並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報考點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上報名信息或重新填報報名信息,但每位考生隻能保留一條有效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

  ③考生報名時隻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

  ④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曆(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考生可上網查看學曆(學籍)校驗結果。考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s://www.chsi.com.cn)查詢本人學曆(學籍)信息。未能通過學曆(學籍)網上校驗的考生應在我校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曆(學籍)核驗。

  ⑤“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信息為準,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及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在報名確認結束前,將簽字蓋章的《2025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考生登記表》寄送到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2025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報名辦法見教育部和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相關規定。報考骨幹計劃碩士研究生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試加分和照顧政策,不得兼報其他專項計劃。

  ⑥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考生報名時應當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並按要求填報本人入伍前的入學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關信息。複試前須向招生學院提供《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進行複核。

  ⑦“強軍計劃”考生應當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我校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按照規定填報報考信息。報考“強軍計劃”的考生必須選擇:思想政治理論(單獨考試)、單獨考試英語、單獨考試數學科目和相應專業的專業課。

  ⑧考生應當認真了解並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填報誌願並選擇報考點。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後續不能網上確認、考試(含初試和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考生應當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並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和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考生要如實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⑨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在上海參加入學考試報考上海交通大學的考生以及單獨考試、強軍計劃,考試科目為337工業設計工程的考生網上報名時須選擇“3105上海交通大學”報考點且繳納報考費。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具體要求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

  2.網上確認要求

  ①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核對並確認其網上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辦。網上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布。

  ②考生網上確認時應當積極配合報考點工作人員,根據核驗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有關材料,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所有考生均應當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準予考試。

  ③考生應當按報考點規定配合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考生報考照片不得使用P圖、美顏、AI變臉等技術處理,因報考照片與本人不符“比對”不通過取消考試錄取資格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考生本人弄虛作假圖像錯誤情節嚴重者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遵守相關約定及要求。如發現有考生偽造、變造證件時,將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④考生應當在考前十天左右,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麵白紙打印,正、反兩麵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複試。

  ⑤考生網上報名及確認成功後,應通過定期查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我校研招網等方式,主動了解考試安排及相關事項。

  第六章 考試與錄取

  第十八條 初試與複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初試科目見《上海交通大學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考試方式為筆試,每門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複試由我校組織,主要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我校一般在國家確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基礎上,結合生源和招生計劃等情況,自主確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複試一般采取差額形式,招生學院自主確定複試差額比例並提前公布,差額比例一般不低於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實際合格生源數組織複試。招生學院結合生源和招生計劃等情況,確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不得低於學校複試基本分數線)及其他學術要求。複試堅持隨機選定考生次序、隨機確定專家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複試試題等管理方式,確保公平公正。考生應自覺遵守我校考場規則及考生所簽署的《誠信複試承諾書》等內容,不得對外透露或傳播複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遵章守紀、誠實考試。

  1.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具體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見本人準考證。

  2.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複試中進行,由招生學院組織,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3.會計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審計碩士、技術轉移碩士等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在複試中進行,成績(合格/不合格)計入複試總成績。

  4.以同等學力參加複試的考生,在複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幹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遊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對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複試時尚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自考和網絡教育考生,相關加試辦法在招生院係複試方案中公布。

  第十九條 複試資格審查。在複試前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曆學位證書、學曆學籍核驗結果、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進行查驗,同時采取人證識別、相關信息庫數據比對等措施,對考生的身份審核及報考專項計劃等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複試。對考生學曆(學籍)信息核驗有問題的,考生應當在我校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曆(學籍)核驗。不符合報考條件者一律不要報名參加考試。複試考生需登錄高等教育學生信息谘詢網www.chsi.com.cn,進入“學信檔案”在線申請學曆(學籍)驗證, 打印下載本人的學曆(學籍)認證報告(如不成功可根據要求申請書麵認證,獲得“學曆(學籍)認證報告”)。複試考生在資格審查時,需攜帶:①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件②學曆(學籍)認證報告③學曆、學位證書(所有材料均需原件和複印件1份),如考生持在境外獲得學曆、學位證書報考,資格審查時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④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還應當提交本人《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

  第二十條錄取

  1.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複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複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複試、體檢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錄取為非全日製碩士研究生,按我校財務公示收費標準繳納學費,不享受獎助學金,學校不提供住宿。非全日製碩士研究生一般錄取為定向就業,不轉戶口檔案。

  3.錄取為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錄取為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在被錄取前與我校、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複試或無法錄取,我校不承擔責任。報考非全日製碩士研究生、強軍計劃和少數民族骨幹計劃的考生,錄取類型為定向就業碩士研究生。

  4.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曆(學籍)審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擬錄取名單。對在報名及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免生),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招生錄取資格,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我校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擬錄取名單確定後,由考生所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或工作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出具《思想政治品德情況表》,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將被取消錄取資格。錄取為全日製碩士研究生的還需要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麵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人事檔案不能調轉到我校將被取消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上海交通大學執行《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需要,開展體檢工作。考生體檢工作一般安排在錄取後進行,體檢不合格者將被取消錄取或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上海交通大學在新生入校後,將統一進行新生複查工作。凡複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我校執行國家有關專項招生政策,“強軍計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退役大學生士兵”等專項計劃碩士研究生,具體招生人數和複試分數線,將根據當年教育部下達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綜合確定。“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國外漢語教師誌願者”“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等服務項目考生及報考普通計劃符合加分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按照教育部當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符合規定條件並申請享受初試加分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並通過有關部門審核。且需於招生院係複試名單公布前向招生院係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按規定申報的,不享受相應照顧或加分政策。專項計劃各類照顧政策不重複或累加享受。

  第二十五條校企聯合培養招生。“聯合培養基地”招收的研究生第一學年在上海交通大學校內進行課程學習;其餘時間在聯合培養基地,校內不再提供宿舍。具體見上海交通大學各聯培基地招生簡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學費與獎助。上海交通大學按照國家規定和上海市物價局核準標準確定學費標準。詳見上海交通大學信息公開網(https://gk.sjtu.edu.cn)-公開欄目-財務資產及收費-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同時,上海交通大學設有各類獎助學金,並提供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渠道。研究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參見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院網站(網址:https://www.gs.sjtu.edu.cn)政務公開-工作手冊-學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上海交通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谘詢和聯係

  1.上海交通大學研招辦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800號,上海交通大學閔行校區陳瑞球樓339室

  電話:021-62821069 傳真:021-34206123-108

  網站:https://yzb.sjtu.edu.cn/

  email: yzb-ss@sjtu.edu.cn

  2.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研招辦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重慶南路227號東1樓315室

  郵編:200025

  電話:021-63846590轉776248

  傳真:021-53068810

  網站:

  https://www.shsmu.edu.cn/yjsy/zsgz1.htm

  email: yzb@shsmu.edu.cn

  3.我校各招生學院聯係方式及專業介紹詳見https://yzb.sjtu.edu.cn/post/2551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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