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加快自治區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關於同意內蒙古自治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複函》(財綜函[2005]33號)的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實行自治區與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繳入自治區級國庫,納入自治區級財政預算;30%繳入盟市級國庫,納入盟市級財政預算。支出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執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堅持先收後支的原則。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同時,按照《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明電[1994]23號)的規定,對“三資企業”暫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
第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區地方稅務部門在征收城市教育費附加時一並征收,征收時使用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繳款書》。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比例就地繳入自治區級和盟市級國庫,分別納入自治區和盟市財政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繳庫時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
第三章預算編製和執行
第十條 自治區和盟市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完成情況、下年度征收任務和支出重點,編製下年度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預算。
第十一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自治區或盟市財政部門提出預算規模,按照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編製的要求提出資金安排的具體方案,商有關部門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審批。
第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實際完成數出現超收(短收)時,由自治區或盟市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追加(追減)預算。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納入預算、明細核算、先收後支、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結餘結轉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於彌補企業剝離辦義務教育職能造成的教育經費不足,改善義務教育辦學條件,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代征手續費。
第十五條 自治區補助各盟市的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由各盟市財政部門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申請,由自治區財政廳商有關部門後直接將指標下達盟市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時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十七條 年度終了後,各級教育部門要編製地方教育附加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教育、地稅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按規定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做到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教育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必須按計劃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 對擠占、截留和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由有關單位責令其糾正並限期歸還,並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委托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一年。《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征地方教育附加費的通知》 (內政發[1995]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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