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高等學校
國際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外廳〔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規範高等學校在華國際學生勤工助學管理,進一步做好來華留學提質增效工作,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移民管理局聯合製定了《高等學校國際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移民管理局綜合司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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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國際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高等學校國際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升教育對外開放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學曆高等教育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是指國際學生在學校的組織和管理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不包括學校按照教學計劃組織國際學生參加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
第四條 國際學生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扶困優先、遵紀守法的原則,在學校統一領導、統籌安排下進行。學校應當製定相關實施細則,明確本校國際學生勤工助學具體辦法及內部相應職能部門的權責。
第五條 國際學生校內外勤工助學,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期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16小時,每月不超過80小時。
第六條 學校不得安排或授權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且須確保從事勤工助學活動的國際學生已購買覆蓋勤工助學活動的保險。
第七條 國際學生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崗位設置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避免占用正常學習時間。國際學生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薪酬支出由學校統籌安排。
第八條 國際學生勤工助學按以下標準計酬: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在聘用協議中寫明酬金數額。
第九條 國際學生從事校外勤工助學活動,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符合勤工助學崗位所需的身體條件;
(二)在中國境內持有有效學習類居留證件,且剩餘有效居留時間為六個月以上;
(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品行端正、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規違紀行為;
(四)已在當前學校連續學習一年以上的本專科生、研究生、進修生、研究學者;
(五)學業進展和出勤率達到學校要求;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學生應將與用人單位之間簽署協議書副本提交學校備案,同時提交單方承諾函,對風險承擔等方麵作出承諾。
第十一條 國際學生在校外從事勤工助學活動,須持協議書、學校證明函件及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於十日內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居留證加注工作單位、期限等勤工助學相關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學相關信息的居留證不得進行校外勤工助學活動。
國際學生變更校外勤工助學單位、期限的,應持新的協議書及學校證明函件,於十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加注信息。
國際學生因用人單位中止協議等原因終止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應於十日內向學校提交書麵報告,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加注信息變更。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地域範圍限於學校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每次申請勤工助學期限不超過學習類居留許可有效期,且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國際學生如有以下情況之一,學校應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
(一)完成學業、肄業、休學或退學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相關管理製度的;
(三)道德品質低劣、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出現因勤工助學影響學業等學校認定已不宜繼續勤工助學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國際學生勤工助學超出崗位範圍或規定時限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當地公安、移民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際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進行協調和監管,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結合本校及當地實際情況,製訂完善國際學生勤工助學實施細則,根據當地相關規定對國際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範圍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應切實履行國際學生勤工助學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日常教育、檢查和跟蹤管理,規範國際學生校內校外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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