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頒布,這是我國民辦教育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民辦教育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事業不斷發展壯大,形成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從學曆教育到非學曆教育,層次類型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發展局麵。2019年,全國共有民辦學校19.15萬所,招生1774.33萬人,在校生5616.61萬人,分別占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36.13%、23.17%、19.92%。40多年來,民辦教育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務供給,滿足了人民群眾多層次、個性化的教育需求;改變了政府辦學的單一教育體製,為教育改革實踐提供了新鮮經驗;培養了數以千萬的各類人才,為推動教育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曆史性貢獻。
為全麵實現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化改革目標,2016年以來我國民辦教育領域加快改革,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係,修訂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出台了一係列配套政策,民辦教育關鍵領域和重要環節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為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部門多次征求意見、反複研究修訂《實施條例》。新頒布的《實施條例》厘清了民辦教育發展的關鍵性問題,回應了民辦教育領域多方主體的利益訴求,法律責任更加明確和嚴格,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新時代民辦教育的形勢新判斷、發展新定位、製度新安排,體現了依法治教的決心以及國家教育管理的嚴肅性,有利於積極引導民辦教育發展預期。
第一,明確強化支持和規範管理的主線
進入新時代,我國教育發展與改革環境經曆著深刻變化,人民日益增長的對優質教育資源的需求與教育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日漸凸顯。民辦教育在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方麵具有體製機製和辦學效能等方麵的優勢,在推進教育現代化進程中大有可為。《實施條例》突出了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回歸了民辦教育的本質。
一方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實施條例》旗幟鮮明支持民辦教育,突出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的立法原意。明確了對民辦教育在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用地保障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加大了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為民辦學校融資、風險保障提供服務;充分尊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承認個人作為民事商事主體的資格,認可個人與法人作為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權利以及辦學權,彰顯了法治精神。
另一方麵,維護教育秩序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強調義務教育的國家性,明確義務教育階段禁止關聯交易,通過國家權威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與高品質;規範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調整對舉辦或者實際控製多所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辦學要求,限製通過資本運作方式控製非營利性學校進行獲利的行為;要求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辦學的行為應符合有關規定;完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機製、舉辦者變更機製、關聯交易監管機製等。
總體來看,《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推進民辦教育和民辦學校更為規範、更有效率、更高質量、更具特色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構建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協調發展的新格局
雖然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的法人屬性、經費來源不同,但教育公益性和辦學方向是一致的,同樣承擔著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使命。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完全依賴政府投入是不夠的,吸引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促進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協調發展勢在必行。
首先,針對近年來民辦學校提前招生、跨區域掐尖招生導致影響教育生態等問題,《實施條例》明確了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規範辦學的要求,強化各地政府依法履行實施義務教育的職責,對義務教育實行“公民同招”,要求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在審批機關管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不得提前招生。
其次,針對利用國有企業等平台舉辦“國有民辦”學校、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擠壓公辦學校和其他民辦學校生存環境的問題,《實施條例》規範了地方政府、公辦學校參與辦學的行為,禁止各地政府利用國企、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同時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協議控製等方式控製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最後,《實施條例》倡導職業教育與民辦學校的結合,支持民辦學校大力開展職業教育,支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在職業教育領域的合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特別是企業支持和參與職業教育,積極推動職業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舉辦為主向政府統籌管理、社會多元辦學的格局轉變,形成職業教育發展的新格局。
總之,《實施條例》根據我國教育發展階段、環境和條件的變化,準確把握公辦、民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重塑教育事業發展體係,構建公辦與民辦教育協調發展的新格局。
第三,以共建共治共享開拓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局麵
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製度。民辦教育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政府部門、社會力量、民辦學校及其師生的共同參與。
首先,《實施條例》落實了不同教育權限的實施主體,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行政權限;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保證民辦學校的正確辦學方向;綜合運用教育領域之外成熟的法律法規體係,對民辦教育進行綜合管理,在民法典確認營利與非營利法人分類之後,市場主體可以依法按照自身的需求來選擇進入教育市場的組織形式,充分尊重了市場資源配置手段的作用;細化和完善分類管理製度,依法明確對兩類民辦學校的差異化扶持政策,清晰界定政府支持和規範、管理和監督民辦教育的權責範圍;要求各地在推進分類管理改革時應保障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讓改革紅利惠及民辦教育所有相關主體。
其次,《實施條例》依法明確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同等法律地位。重申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法人財產、同等招生等方麵的權利,鼓勵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優化結構、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要求各地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
最後,《實施條例》依法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師生合法權益,要求各地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民辦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並明確舉辦者變更後可以依法依規獲得相應收益。《實施條例》前瞻性地考慮了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規律以及成長空間,明確了民辦學校教師在法律身份、待遇保障、合同管理、職務聘任、表彰獎勵、申請科研項目、交流培訓等方麵的權利;要求各地各校保障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享受獎助貸等方麵的權利。
總之,《實施條例》的頒布有利於積極調動各方力量,凝聚改革發展共識與合力,形成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新局麵,支撐《民辦教育促進法》立法目的的實現。(國家教育谘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 鍾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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