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公正、公平、公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全日製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每年獎勵2萬名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
第四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全國技工院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全日製在校生數等因素,提出中職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後,聯合下達中職國家獎學金名額,並組織實施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全日製在校生數等因素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當對辦學水平較高的學校和以農林、地質、礦產、水利、養老、家政等專業和現代農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人才緊缺專業為主的學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章 評審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成立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評審領導小組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組成,全麵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準評審委員會提交的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的領導、專家學者和教師代表組成,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幹評審小組,具體負責評審工作。
第三章 評審程序與要求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具體負責組織中職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評審等工作,提出本校當年中職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職業學校將評審結果按照程序分別報送省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部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評審工作,並於11月10日前將評審材料統一報送教育部。
第十一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程序:
(一)召開預備會。評審委員會召開預備會,提出評審工作要求。
(二)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小組對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麵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三)形成評審報告。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工作後,由評審委員會彙總各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形成評審報告。
(四)審定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經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報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由教育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告獲獎學生名單。
第十三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報材料是否及時、齊全、完備。
(二)程序的規範性。主要是指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三)條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中職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麵表現特別優秀。
第十五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全日製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可以申請中職國家獎學金。
(二)成績表現等要求:學習成績排名位於年級同一專業前5%(含5%)的學生可以申請中職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位於年級同一專業排名未進入5%,但達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麵表現特別突出的,可以申請中職國家獎學金,同時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由學校審核後加蓋學校公章。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30%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表現特別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等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 在職業技能競賽或專業技能競賽方麵取得顯著成績。在世界技能大賽取得優勝獎以上和入圍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隊及國際性職業技能競賽獲前8名,在中國技能大賽等全國性或省級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優秀名次(一類職業技能大賽前20名、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15名)。在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專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勵,省級選拔賽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3. 在創新發明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4. 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體育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的主力隊員。
5. 在重要藝術展演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非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beplay體育手機生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beplay體育手機生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國性及國際性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以上展演(比賽)省級遴選獲得二等獎及以上或前二名獎勵。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 獲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傑出青年、五四獎章等個人表彰或榮譽稱號。
7. 參加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文明風采優秀作品展示展演的個人或集體項目主要創作人員。
8. 在創業等其他方麵有優異表現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中職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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