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下發, 要求加強全省校外托管機構規範管理,推動校外托管服務行業高質量發展。
服務範疇:不得開展文化培訓 不得提供過夜住宿服務
《指導意見》明確,本意見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湖南省內開辦並依法登記,受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提供非在校時段接送、休息、臨時看護等校外托管服務的社會機構。學生家長、親友之間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學生人數在5人以下的,不屬本意見所稱校外托管機構範疇。
同時,《指導意見》還指出,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不得從事與托管活動無關的其他業務,不得提供過夜住宿服務。校外托管機構提供學生餐飲服務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規範托管:服務場所和設施必須符合規定 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3個月費用
《指導意見》從依法經營、規範托管、保障安全三個方麵提出明確規範和具體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須依法辦理商事登記,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應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並嚴格按照登記的業務範圍和服務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托管服務。校外托管機構服務場所和設施應符合消防、建築、環保、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指導意見》要求,校外托管機構要與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退費與爭議解決辦法、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應合理確定托管收費標準並在服務場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費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停止托管服務的,應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按照托管協議剩餘天數退還托管費用,並依照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保障安全上,校外托管機構服務場所必須是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且滿足封閉式管理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安防設施與安保人員,嚴格落實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工作人員從業查詢製度,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處置機製,切實履行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在托管服務期間,應加強托管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護監督,防範學生打鬥、欺淩等侵害事件發生,防止工作人員侵害、體罰學生,確保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時引導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幹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校外托管機構要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安排專人接送學生,並及時將學生名冊以及接送工作人員身份證明提交有關學校,保障學生托管期間接送安全,晚托後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其指定人員接走。未接到托管學生的,或發現學生生病、受傷及其他緊急情況的,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並立即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要嚴格落實衛生、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保障托管環境、生活用品和食品衛生安全,嚴防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鼓勵校外托管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安全生產責任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安全風險。
完善管理:明確管理職責 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機構黑白名單製度
《指導意見》規定,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市縣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地製宜出台具體管理辦法,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監管責任。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共同監管、聯動處置機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校外托管機構日常監管,同時負責辦理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價格行為等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門負責辦理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並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教育部門負責督促指導beplay體育手機校及時掌握學生校外托管情況,加強托管學生安全宣傳教育,提醒學生家長慎重選擇規範、安全的校外托管機構,並及時將所發現的安全風險通報學生家長及相關職能部門。
《指導意見》強調,禁止學校自行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禁止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舉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領取薪酬,禁止學校與校外托管機構違規合作謀利。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監督檢查範圍,指導有關單位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完善消防安全設施,並將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公安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對校外托管機構提供安全技術防範方麵的業務指導與人員培訓,並依申請依法核查和提供其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記錄信息。
交警部門對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查與消防驗收、備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物權相關法律法規擅自改變建築用途從事托管經營的行為。各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綜合協調和執法工作,並督促指導村(社區)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社區安全管理,協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管。
按照《指導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門聯動管理機製,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校外托管機構經營服務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行動,及時查處非法、違規經營的校外托管機構,同時暢通社會公眾投訴舉報渠道,切實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管和民政部門應及時將依法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其登記信息,在部門信息網站上予以公開,並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機構黑白名單製度,督促合法經營。教育部門要根據依法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登記信息,引導學生家長(監護人)選擇合法合規的校外托管機構。
校外托管機構在登記時弄虛作假,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健康、物業和消防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學校在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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