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修訂草案二審稿1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中明確“弘揚中華體育精神”,並針對青少年體育、體育產業、反興奮劑等問題作出規定。
弘揚中華體育精神
中華體育精神是廣大體育工作者長期實踐經驗的積累,反映了我國體育的價值導向和文化追求。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弘揚中華體育精神,推進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體育事業關係人民健康和幸福,要加強基本公共體育服務供給,讓體育事業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增強全民族身體素質;國家擴大公益性和基礎性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體係。
此前,草案一審稿規定,每年8月8日為國家體育節。在草案一審稿審議和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8月8日作為全民健身日已實施多年,深入人心,建議予以保留。對此, 草案二審稿明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體育宣傳周。
關注青少年近視、肥胖等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提出,青少年近視、肥胖發生率居高不下,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體育幹預。草案二審稿對此增加規定: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家庭應當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製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學校體育是青少年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學校體育不能涵蓋青少年體育的全部內容。對此,草案二審稿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並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體育工作製度,推動青少年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對於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課問題,草案二審稿規定,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時,組織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參加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並增加規定,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科目考核,應當充分考慮其身體狀況。
促進體育產業發展 加強反興奮劑管理
對於草案一審稿,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體育產業發展迅速、前景廣闊,對增加就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體育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建議進一步充實相關內容,更好地促進體育產業發展。
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體育產業”一章,規定:國家製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建立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製;支持體育用品製造業、體育服務業和職業體育發展;支持地方發展具有區域特色、民族特色的體育產業;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體育產業;培養體育產業專業人才;完善體育產業統計製度。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反興奮劑既是對運動員身心健康的保護,也是對公平公正體育競賽秩序的維護,建議完善相關規定,加強反興奮劑管理。
草案二審稿對此增加規定:國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競爭的體育運動;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管、衛生健康、商務部門和海關總署製定、公布興奮劑目錄,並動態調整;國家設立反興奮劑機構。
草案二審稿就體育賽事有關責任方的安全監管義務作出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體育賽事活動。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對幫助退役運動員實現職業轉換、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體育仲裁製度等相關條文進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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