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
近期,文旅部印發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對《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辦法》修訂了與上位法不符合的條款。例如,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的規定。
《決定》指出,將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學校、幼兒園周圍”,第二款修改為“娛樂場所與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規定”。
《決定》顯示,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注明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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