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有效發揮教育督導的監督、指導作用,強化教育督導結果應用,大力推進首都教育高質量發展,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首次對教育督導問責實施進行具體規範,將於2022年8月1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全文共六章二十七條,明確了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的指導思想、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對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程序、組織實施等進行了逐一規定。
《實施細則》堅持首善標準,緊密結合北京市教育改革發展實際,對政府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情形、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情形、督學和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的問責情形逐一予以明確和規範。緊盯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明確列出教育優先投入執行不到位、學校布局規劃落實不到位等問責情形;明確列出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下降、“雙減”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責情形,體現鮮明首都特點。
《實施細則》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發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等重點工作中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分學段逐項列出問責情形。對各級各類學校辦學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按照辦學狀況、招生入學、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維度逐項列出問責情形,以利於增強督導問責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實施細則》堅持依法依規,參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明確對被督導單位的問責方式為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行政處罰建議等;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方式為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建議、處分建議等;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的問責方式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組織處理建議、處分建議等。同時,從啟動問責、告知與陳述申辯、意見形成與審定、送達決定、實施問責、社會公開、複核申訴、問責歸檔、結果使用等方麵明確規範了問責程序。
《實施細則》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轄(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問責。
《實施細則》的出台,既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的客觀要求,也是貫徹落實《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持續深化教育督導體製機製改革,將督導“長牙齒”落到實處的切實舉措。
下一步,市、區兩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進一步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強化責任意識,結合重點督導事項,嚴格執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抓好問責落地實施,形成有力震懾,助推首都教育各項重點工作落地見效,為首都教育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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