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入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進一步規範“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其中提到:擴大高校經費使用自主權,允許高校在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內自主安排;人員支出用於人才引進的,東部地區高校不得用於從中西部、東北地區引進人才,高校之間、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單位之間不得片麵依賴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
具體內容如下:
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中央高校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規範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引導專項”) 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64號)、《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入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若幹意見》(教研〔2022〕1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 撥款製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專項”用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部署,引導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央高校紮根中國大地,堅持中國特色,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發展,合理定位,在不同領域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第三條 “引導專項”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 一流導向,突出重點。以學科建設為基礎,突出培養一流人才、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爭創世界一流的導向,引導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原始創新能力。
(二) 因素分配,分類支持。按照因素法測算分校額度,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學校實際情況,科學合理選取因素和確定權重。
(三) 放管結合,科學管理。擴大高校經費使用自主權,允許高校在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內自主安排。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管理機製,規範管理行為。
(四) 綜合評價,突出績效。加強績效管理和追蹤問效,根據有關評估評價結果、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結合財力動態調整支持力度,強化激勵約束。
第二章 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會同教育部核定“引導專項”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編製“引導專項”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及時將“引導專項” 預算下達到所屬高校,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引導專項”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結果應用。
第六條 中央高校是“引導專項”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製,結合建設方案, 科學合理編製學校“引導專項”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引導專項”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礎因素、質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質量因素為主。基礎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養、師資隊伍、科學研究等方麵具備的基本條件;質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設一流學科、引育 一流師資、培養一流人才、產出一流成果、承擔國家重大任務等方麵情況;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辦學特色、綜合改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方麵情況。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有關決策部署、中央高校實際情況及相關管理改革要求,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分配因素進行完善。
第八條 “引導專項”實行項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統籌用於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提升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交流五個方麵。
第九條 中央高校根據深入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有關要求以及自身辦學特色等實際情況,結合本校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方案和相關改革發展規劃,建立戰略規劃、年度計劃、預算編製、考核評價各環節有機銜接和閉環管理機製。
第十條 中央高校應充分論證“引導專項”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的科學性、合理性,嚴格評估具體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等相關工作,規範項目庫管理,合理編製預算,防止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重複交叉。主管部門結合實際需要按規定進行預算評審。
第十一條 中央高校應當根據年度預算控製數和評審結果,嚴格論證、精心安排,按一個項目編製“引導專項”預算,提高項目預算編製質量,並按規定編製政府采購預算和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四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引導專項”支出範圍包括與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相關的人員支出,設備購置費、維修(護)費、材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等相關業 務支出。支出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由中央高校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勤儉節約、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
第十三條 人員支出主要用於高水平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聘任學術領軍人才和建設優秀創新團隊等,其使用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的決策部署,有利於促進學校深化人事製度改革,有利於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人才製度體係。
(二 ) 人員支出應當聚焦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體現對高層次人才的激勵,不得用於在全校範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
(三) 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製度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財力可能,合理確定高層次人才薪酬水平,有利於建立健全規範有序的內部收入分配製度。
(四) 人員支出用於人才引進的,東部地區高校不得用於從中西部、東北地區引進人才,高校之間、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單位之間不得片麵依賴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
第十四條 “引導專項”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讚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等支出,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引導專項”的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財政部對資金支付進行動態監控,有關中央高校應予以配合;支出中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製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中央高校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應當將“引導專項”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七條 中央高校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力可能配置資產。使用“引導專項”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中央高校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年度績效自評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按照規定時間要求報送財政部。
教育部會同其他主管部門建立績效管理製度,對“引導專項”組織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中央高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製度和財經紀律,規範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財政部、教育部、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引導專項”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專項”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中央高校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7〕126號)、《關於全麵推進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 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教財司函〔2019〕4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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