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教育廳、廣西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實施細則(修訂)》(以下簡稱《細則》),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
《細則》明確,實習崗位應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職業學校安排崗位實習,應當取得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崗位實習學生占在崗人數的比例,崗位實習學生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實習的學生人數一般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同時,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幹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方案,不得強製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細則》規定,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醫衛類專業學生,可根據醫護職業資格證報考條件要求,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至10個月以上的護理、臨床實習。
《細則》嚴禁職業學校以社會實踐、教學實習等其他名義設置變相的崗位實習來逃避管理。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布的實習協議示範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細則》還注重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對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列出了7個“不得”,例如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不得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等。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實習單位還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且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針對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的問題,《細則》明確,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原則上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另外,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等各種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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