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部長令形式正式頒布,並將於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辦法》作為我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方麵第一個專門性法規,是校外培訓領域落實中央全麵依法治國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教育法治建設取得的重要進展,具有標誌性意義和重要積極作用。
《辦法》開篇處即強調了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遵循的主要原則,這些剛性要求不僅在立法過程中得到體現,而且反映在《辦法》主要法條規定中,在《辦法》條文布局和實施過程中發揮提綱挈領的作用。《辦法》的出台有助於依法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合規者受到保護,保障“雙減”改革不斷取得實效,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一、堅持公正、公開的法治精神與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是法製建設的核心要義。《辦法》全麵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的公正、公開的精神與原則,從明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適用對象入手,以清晰、具體的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處罰程序和執行、執法監督等關鍵內容,對相關各方的權責進行了係統性規範。
《辦法》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現階段法規層麵沒有明確規定而執法實踐中比較困擾的一些具體問題,依法作出了解釋與規定。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中的實施與管轄問題,《辦法》中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又如“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和“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如何界定問題,《辦法》中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做出了具體、詳盡的規定。《辦法》沒有拘泥於一般行政處罰法規辦法隻就某一行業領域如何實施《行政處罰法》做程序性規定的立法思路,創造性地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有效地解決了執法實踐中的現實問題。
二、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方針。《辦法》立足於以人為本的教育行業特性,遵循國家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則,對校外培訓違法行為實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方針。一方麵,《辦法》第十五條中規定“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等四種情形,提出應予以教育但可以不予處罰;第十四條對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五種情形做了規定。《辦法》在“處罰程序和執行”章節中,對當事人及時改正並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的,明確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另一方麵,《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依法從重處罰的七種校外培訓違法情形,並在“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章節,針對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作出了不同等級的處罰規定,進一步體現了寬嚴相濟的立法價值導向。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嚴格規範執法的原則。《辦法》中提出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辦法》本著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相統一的立法原則,以專門章節就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實施的立案情形與審批撤銷、取證辦法與權責、告知方式與事項、申辨與聽證、處罰結果法製審核與審批流程、送達辦法、行政複議等有關程序做出了係統性規定,規定十分詳盡,無論執法者還是違法當事人,均能一目了然、照章行事。《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還就執法監督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建立掛牌督辦機製、公開通報機製、統計報告機製、責任追究機製,既強化對處罰過程中濫用、超越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又督促執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折不扣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久久為功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
《辦法》起草過程中與征求意見稿發布後,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多次組織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從業人員和教育、法律專家進行研討,提供建議意見。下一步,協會將宣講《辦法》有關內容,力爭實現校外培訓舉辦者和從業人員對相關規定應知盡知,依法合規經營。另一方麵,根據《辦法》進一步修訂校外培訓行業自律公約與服務規範,提高行業自律水平,積極促進校外培訓規範、安全發展。(劉林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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