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四部門發布《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科技類校外培訓預付式消費的管理做出規範。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在科技類校外培訓領域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預付式消費作為市場上一種消費行為,對便利支付、促進消費、繁榮市場起到了積極作用。部分商家將其作為擴張經營的籌資手段,具有預付式消費履約風險;有的商家因服務質量下降,甚至閉店破產等,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消費環境和市場秩序造成一定負麵影響。為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預付式消費市場秩序,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在科技類校外培訓領域的落地實施,製定了《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計13條,內容如下:
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學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麵向beplay體育手機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等國家和本市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文件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采用單用途預付卡方式開展培訓活動的科技類校外培訓行為。本辦法所稱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規設立,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beplay體育手機生(含3至6歲兒童),開展機器人、編程或科學實驗等科技類培訓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或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學員,是指在培訓機構接受機器人、編程或科學實驗等科技類培訓的beplay體育手機生(含3至6歲兒童)。
第三條 單用途預付卡是指培訓機構以預收費方式麵向學員及其監護人發行的,供學員及其監護人按照約定僅在培訓機構及其合作範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培訓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
預收費是指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
第四條 收費時段應與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不得早於培訓開始前一個月時間,不得長於場地租賃期限。按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按課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培訓機構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培訓服務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的監護人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繳培訓費用。
第五條 鼓勵培訓機構采取先提供培訓服務後收費方式運營;采取預收費方式的,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培訓機構應選擇北京轄內的一家商業銀行作為預收資金存管銀行,在科技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議,開立唯一的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並報區科技行政部門備案。培訓機構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培訓機構收費主體應與提供服務主體一致,不得使用專用存管賬戶以外的賬戶收取培訓服務費;學員的監護人支付現金的,培訓機構應於5日內將培訓服務費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存管銀行。
存管資金按授課進度進行支取,培訓機構可以選擇以下一種存管資金支取方式:
1.一課一結:每次授課完成後,完成存管資金支取。支取金額計算公式如下:支取金額=存管資金總額÷總課時數×每次授課的課時數。
2.一月一結:每完成一個月授課後,按已完成時間占總時間周期比例,或本月已完成課時占總課時比例,支取相應比例的存管資金。
存管銀行每次向培訓機構撥付當期存管資金,應當是在培訓機構完成規定授課進度,並經學員的監護人確認同意後3日內撥付。培訓機構在完成規定進度培訓課程,且履行告知義務後5日內,學員的監護人可按合同約定渠道提出異議,在培訓雙方未有效解決問題之前,存管銀行暫不撥付相關存管資金。學員的監護人超過5日未確認的且未提出異議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
第六條 培訓機構應為學員的監護人提供培訓服務費使用情況、培訓服務消費記錄、餘額等信息的實時、準確、便捷查詢服務。
培訓機構出現停業、注銷等情形導致無法提供培訓服務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知悉情況以後的3日內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學員的監護人,並在培訓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第七條 培訓機構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計價方法)、退費辦法、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培訓費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應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和微信公眾號、網站等平台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製定行業預收費監管政策,並指導區科技行政部門開展日常監管工作。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督導采用預收費方式開展業務的培訓機構納入預付資金監管,並可依據風險程度,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
區級科技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屬地街道(鄉鎮)監管聯動的工作機製,加強對培訓機構監管。
第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設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確存管銀行接入標準,規範存管服務,歸集開展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報送的資金存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辦理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第十條 存管銀行對納入存管賬戶的預付資金應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實施常態化監測;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
第十一條 在預付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培訓機構、存管銀行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學員及學員監護人信息,一經發現,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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