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對象為麵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beplay體育手機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法》明確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權限,明確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辦法》出台具有裏程碑意義,是完善校外培訓監管法律製度體係、推動校外培訓嚴格規範文明執法的關鍵舉措,將推動校外培訓監管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
在《辦法》頒布以後,為了加強校外培訓監管,北京、河北、海南等地也陸續出台“校外培訓”相關政策,來保障廣大家長和學生的權益:
北京:加強科技類校外培訓管理,一次性收費不得超5000元
近日,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等4部門印發了《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對科技類校外培訓的預收費管理。辦法規定麵向(3至6歲兒童)及beplay體育手機生且采取預收費方式經營的所有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都要接受監管,明確規定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要點如下:
收費時段應與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不得早於培訓開始前一個月時間,不得長於場地租賃期限。按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 個月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按課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 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培訓機構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培訓服務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的監護人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繳培訓費用。
鼓勵培訓機構采取先提供培訓服務後收費方式運營;采取預收費方式的,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學員的監護人支付現金的,培訓機構應於5 日內將培訓服務費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存管銀行。
培訓機構在完成規定進度培訓課程,且履行告知義務後5 日內,學員的監護人可按合同約定渠道提出異議, 在培訓雙方未有效解決問題之前,存管銀行暫不撥付相關存管資金。學員的監護人超過5日未確認的且未提出異議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
培訓機構出現停業、注銷等情形導致無法提供培訓服務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知悉情況以後的3日內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學員的監護人,並在培訓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培訓機構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計價方法)、退費辦法、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培訓費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應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和微信公眾號、網站等平台進行公示, 接受社會監督。
存管銀行對納入存管賬戶的預付資金應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實施常態化監測;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
河北: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經遴選可參與學校課後服務
近日,河北省教育廳、省體育局聯合製定了《河北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對體育類、科技類和文化藝術類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課後服務的遴選、日常管理、動態調整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給出指導意見。
在遴選方式上,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工作應在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確定參與學校課後服務的機構區域入圍名單。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區域入圍名單範圍內進行二次遴選,選擇培訓項目進入校園。經評定的四星級和五星級機構,自動入圍區域課後服務名單。
同時,加強日常管理。入選機構不得參與學校學科類教學及服務。參與課後服務的機構人員必須為機構的專職人員且具有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從業資格證或職業(專業)能力證明,機構人員一般不超過學校課後服務參與人員總數的50%。經費管理上,引入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項目收費,可采取代收費。參與學校課後服務的機構或個人不得在合同規定之外收費,也不得委托家長(家委會)代收費。器材方麵,引入的服務項目若需學生自備器材、工具,須在學生報名參加前告知。
此外,建立服務質量評估機製和劣質服務退出機製。學校一般每學期組織1次機構參與課後服務的質量評估,並根據質量評估結果對引入機構及項目進行動態調整。培訓項目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機構惡意在學校招攬生源,擾亂學校招生、教學秩序等問題,學校應及時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勒令機構退出區域入圍名單,並嚴肅追究相關機構及人員責任。凡被清理出入圍名單的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參與課後服務。
海南: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 將藝考培訓機構統一納入監管與服務平台
日前,海南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在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中加強藝考培訓規範管理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全麵規範藝考培訓行為,到2024年藝考培訓管理長效機製基本健全,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實施方案》明確,加強藝考培訓規範管理工作將分為動員部署、推進落實、督促檢查和鞏固提升四個階段,對藝考培訓機構開展專項整治,力爭於本月底前完成現有藝考培訓機構的項目標識工作,今年年底前完善藝考培訓機構監管機製。
《實施方案》提出,要嚴格規範培訓主體,從嚴審批登記、審核把關,藝考培訓機構須按要求取得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才能開展培訓,要對藝考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進行標識,將藝考培訓機構統一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合規機構名單;要突出日常監督管理,藝考培訓機構收費實行明碼標價並納入市場監測體係予以重點監測,嚴禁機構進行虛假商業營銷宣傳、炒作考試錄取結果,嚴禁藝考培訓機構到學校開展招生,不得通過beplay體育手機校在職教職員工宣傳推薦等方式獲取培訓生源,不得以相關藝術院校及其教職工名義招攬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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