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學位製度是我國教育基本製度。1980年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教育法律,確立了我國學位製度,在促進高層次人才培養、推動高等教育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學位條例已不能滿足實踐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學位條例基礎上製定學位法,是學位條例實施40多年來的第一次全麵修訂,是學位事業發展和教育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學位法共7章45條,全麵總結了學位條例實施40多年來學位工作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經驗,有針對性地破解學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係統構建了中國特色的學位法律製度。
一是強調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麵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明確學位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的基本原則。
二是在堅持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基礎上,明確學位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把實踐探索的專業學位寫入法律,並為未來探索新的學位類型留下製度空間。同時,在學位授予條件中,明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差異化評價標準。
三是完善學位工作體製,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 學位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設置及職責,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的法律地位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
四是明確學位授予資格取得的條件和審批的主體、程序,並規定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製度,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同時,強調國家的宏觀調控,授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對相關學科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條件、程序等做出特別規定,突出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和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導向。
五是規定學位授予的條件和程序,授權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製定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強調學位授予單位製定學術評價標準時應當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並充分聽取意見。在附則中對境外個人申請學位、在境外授予學位、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等作了相應規定。
六是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係。突出自我管理,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建立全過程質量管理體係,明確研究生導師的條件、職責和對研究生的要求。加強外部監督,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的職責。明確法律責任,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情形的,可以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同時,規定學術複核、學位複核等爭議解決機製和權益救濟途徑。
下一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將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學位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以法律實施的成效推動提 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促進科技創新,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服務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記者 林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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