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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佑勇:學位法出台 推動我國學位製度更加成熟定型
2024-04-28 16:52
教育部
作者:

  學位製度是我國基本教育製度。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並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我國學位製度自1980年《學位條例》頒行40多年來的首次“大修”順利完成。新出台的學位法,深入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全麵總結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經驗和取得的成果,直麵長期以來學位工作實踐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對我國學位類型、學位工作體製、學位授予資格製度、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以及學位質量保障體係等作出了重大創新,極大優化、完善了我國學位製度體係,推動我國學位製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一是豐富學位類型,推動高層次人才分類優化培養。為更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高層次人才的多樣化需求,《學位法》在總結30多年來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不僅將我國的學位類型從過去單一的學術型拓寬為學術型與專業型並重,而且這裏的“等類型”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了製度空間。按照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的區別與特點,《學位法》在學位授予條件中還進一步明確兩類學位的差異化評價標準,其中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從而推動各類人才分類培養、特色發展。

  二是完善學位體製,適應學位管理工作改革發展要求。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化,《學位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分工負責的兩級學位工作體製,逐步擴大到了包括省級統籌在內的三級學位工作體製。《學位法》適應新形勢下改革發展的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的職責,將這種新的工作體製正式寫入法律,並具體明確了各級學位工作主體的職責權限和組織方式。其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省級學位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

  三是健全學位授予資格製度,促進學位授予工作有效實施。學位授予權是學位法的核心,也是國家實施學位管理、保障人才培養質量的基本手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隻有在取得學位授予權的前提下才能成為學位授予單位,並依法定授權開展學位授予工作。但是長期以來,理論和實務界對學位授予權的性質界定模糊、認識不清,極大影響了學位製度的有效施行。鑒於此,《學位法》將學位授予權定位為一種資格許可製度,並對學位授予資格申請的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學位授予資格審批製度更加科學合理、健全完備,能夠確保學位授予工作得以有效實施。同時,《學位法》根據實踐需要,還建立健全了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和動態調整製度,明確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

  四是細化學位授予條件和程序,確保學位授予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實施學位製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為保證學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尊重學位授予單位的學術自由權,《學位法》根據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層級學位分別明確了各自授予條件,並授權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製定本單位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強調學位授予單位製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時應當解學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並充分聽取相關方麵意見。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外合作辦學,《學位法》在附則中還對境外個人申請學位、在境外授予學位、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等作了相應規定。在完善學位授予程序方麵,《學位法》凸顯程序法定原則,明確對學位申請審查、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評閱、答辯、證書頒發等程序提出了基本要求。

  五是強化學位管理監督,推動全麵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係。質量是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線,《學位法》專章規定“學位質量保障”,全麵加強學位質量管理監督。一方麵構建全過程質量管理體係,要求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製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尤其是要加強導師隊伍建設,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製,完善導師負責製;另一方麵建立健全質量評估監督機製,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點應當定期組織專家進行質量評估,明確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同時,對學術不端等行為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規定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冒名頂替、作偽造假等情形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六是健全權利救濟製度,保護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有權利,必有救濟。為了更好保護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學位糾紛,《學位法》進一步明確其權利救濟途徑,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聽取陳述和申辯;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學術複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複核並作出複核決定;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專職委員 周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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