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管教孩子的偏差,老師因此會被“抓”起來,那麼,多數老師隻能放棄管教職責。這,將是中國教育最大的悲劇!
近日,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發布一則案例,遵義的一位班主任老師因勸導學生不聽,懲戒學生打了五教鞭,就差點被公安機關拘留。幸運的是,在老師上訴後,最後遵義相關司法部門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界定:老師對學生的懲戒與教育,不具有傷害故意,體罰學生不屬於治安處罰範圍,屬於教育部門的紀律處罰範疇。
此案對於教育懲戒的落實,有著重要的司法實踐意義。否則,對於教育懲戒權,多數老師隻能放棄,對於教育,將是最大的損害,也是一場悲劇。
根據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發布的信息,故事大概是這樣:
2019年11月,遵義一位學生趙某,因收錯作業哭泣,班主任韓老師勸導無果,同時聯係家長未到,於是要求趙同學站到教室外(顯然是不希望影響上課,也是罰站),中間再次叫趙同學回教室上課,趙同學未聽從,繼續哭泣。課間操,趙同學未參加課間操,繼續哭泣,韓老師把趙同學叫回教室勸導,趙同學繼續哭泣,於是趙老師用教鞭抽打了趙同學5次。趙同學停止哭泣上課到放學。
其後家長發現孩子受傷,舉報到學校,要求開除韓老師,調離教育係統等,未被滿足,於是報警。趙同學被認定軟組織挫傷,其中2處是臉上,被鑒定為輕微傷。警方最後做出行政拘留十日並罰500元。期間韓老師多次道歉,地方教育部門也已經給與韓老師處分,包括行政記過,黨內嚴重警告。
這個案例很經典。一是事由本身不極端,有普遍意義;二是當老師各種勸導說教都沒有用時,怎麼辦?是否可以用懲戒手段?用懲戒手段是必然的,也是法律賦予的,但往往會因此惹禍上身。
懲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但遺憾的是,多年來,受一些所謂西方先進教育理念的誤導,我們的教育中徹底沒有了懲戒,隻有表揚鼓勵,欠缺了批評,尤其是懲戒,甚至鼓吹“沒有教不好的學生,隻有教不好的老師”。
國家近年開始糾偏,出台相關法規,賦予了老師懲戒學生的基本權力。但很多老師對此頗有疑慮,甚至認為這就是一個陷阱,界限模糊,一旦懲戒孩子,被家長盯上,死纏爛打,仍然逃不脫被處罰甚至被抓起來的風險。
此案就是經典的一例。如果老師因為懲戒學生被捕入獄,誰還敢,還願意管教學生?還會出於負責任教育孩子的前提下懲戒學生?估計絕大多數老師隻能放棄,教育懲戒隻能停留在字麵上了。
這一判例很明確界定治安管理相關法規不適用教師對學生的懲戒,認為是職務行為,隻適用教育相關法規,屬於教育行政部門約束的範疇,對教師懲戒行為給與了最基本的司法保障,也提醒相關部門不要適用法律錯誤,錯誤地拘押懲戒學生的老師。
此案雖然明確給出了司法的基本保障,但仍然沒有解除大多數老師的後顧之憂。懲戒的界限到底在哪裏?何為過度?這個老師逃過牢獄之災,但並未逃脫被教育行政部門處分的結果。
目前在教育懲戒權的落實上,相關規定還是過於嚴苛,比如,“懲戒不是懲罰”,就在理論上好解釋,但司法實踐中很難分清。懲戒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客觀的效果之一就是懲罰,讓你不可以。
還有一些規定過於理想,類似對正當防衛一樣的教科書式的規範。在某種特定的條件下、情景環境下,實際是很難控製情緒的。絕大多數老師不是聖人,也不是教育家,是難以精準把握度的,事實上也很難按專家講的以教育藝術解決現實的困難。
比如,學生不聽勸導,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怎麼辦?事實上,上課期間不可能花很長的時間去發揮教育的藝術的,這個老師的5下教鞭就達到了效果,但也差點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如果遇到更為惡劣的情景,老師又該怎麼辦?比如5月份,在廣西,一位學生上課說話,老師批評後這位學生踢翻課桌,輪起棒子指著老師咒罵,老師又如何不違規,不越界地完美實現“正確恰當”的懲戒與教育?
這一判例給教育懲戒兜住了底,但此案也反映出,相關規定還是缺乏足夠的寬容度,這位老師雖免去了牢獄之災,但過程中遭遇的煎熬,恐怕一輩子也讓他忘不了,更何況還有一係列性質與黨紀處分,估計他再也不會去管教學生了。
一位當地的老師留言說:此案在當地已經引起很大的地震,誰敢拿職業飯碗碰學生?現在就連說話都要細聲細語的。
懲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教育懲戒要真正落實,讓老師敢於負責任地管教孩子,還有很長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