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青海民族大學(Qinghai MinZu University)
學校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國標代碼:10748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學校於1981年獲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一批碩士學位授權。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民委簽訂協議共建青海民族大學。2014年,經教育部批準,我校與天津大學聯合招收培養服務國家戰略博士研究生特需人才。2018年獲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博士學位授權單位和民族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修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曆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構、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討論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學校教務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或實施細則;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以及有關規定編製並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研究擬訂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簡章;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學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學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協調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麵的其他工作。
青海民族大學 學校招生工作由學校紀委監察部門監督。
第三章 錄取計劃
第八條學校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編製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招生計劃。報青海省教育廳審批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學校預留本科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學校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非外語類專業外語課程均采用英語授課。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文史類、理工類、藝術類和體育單招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本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梯度誌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學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正式投檔比例為100%。
第十三條按照梯度誌願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次,當第一誌願考生生源數不足時,可接收非第一誌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誌願考生生源仍不足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誌願;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次,若平行誌願投檔生源不足,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誌願。如征集誌願仍不能完成計劃,將按照招生計劃管理規定對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青海民族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調檔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和安排專業,專業誌願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其中,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投檔,考生填報誌願須符合選考科目範圍。
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比較相關科目成績,優先分配成績高考生的專業,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成績;不分文理綜合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語文數學成績總和、語文成績。進檔考生所填報的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在調檔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隻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累加。
第十六條學校民族語言類專業隻招收用民族語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其餘專業不限民族比例。預科隻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七條學校藝術類、體育類、師範類專業提前錄取,其餘專業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八條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在專業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按專業成績、文化課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體育教育專業錄取時,對於進檔考生,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特殊情況按考生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經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條學校藝術類、體育單招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校本科專業學費收費標準:普通文經類:3820元/年;普通文經類(外語):4150元/年;普通理學類:4200元/年;普通工學類:4420元/年;普通醫學類:4800元/年;普通藝術類專業:6350元/年;師範、民族文經類:3100元/年;師範、民族文經類(外語):3120元/年;師範、民族理學類:3350元/年;師範、民族工學類:3600元/年;師範、民族醫學類:3700元/年;師範、民族藝術類:4800元/年。
根據不同住宿條件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1000-1200元。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標準以《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教育廳關於規範我省公辦高等院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2〕287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學校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校設有“民族類、師範類專業獎學金”,“校內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至8000元不等的獎(助)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於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谘詢及申訴渠道、違規事件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青海民族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公布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聯係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聯係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
聯係電話:0971-8808501
傳 真:0971-8808501
郵 編:810007
E— mail: qhmd1074800@163.com
學校網址:https://www.qhmu.edu.cn
招生平台:
https://zhaosheng.qh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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