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複核暫行辦法(修訂)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複核暫行辦法(修訂)
為進一步規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複核程序,切實保障考生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成績複核時間
當次考試成績發布後三個工作日內,逾期不再受理。
二、成績複核範圍
1.是否為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
2.掃描圖像是否清晰完整;
3.是否存在漏評、漏閱;
4.各小題得分合成後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
三、成績複核流程
1.考生於成績公布後第3個工作日17:00前持《青海省自學考試成績複核申請表》(見附件1)、準考證及考場座次通知單、本人身份證到參加考試的考區申請成績複核。未按規定方式或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申請均不予受理。
2.各考區收集彙總《青海省自學考試成績複核申請表》,將本考區申請複核成績的考生姓名、身份證號、準考證號、申請複核的科目、公布成績、申請複核理由等,生成Excel格式文件,於成績公布後第4個工作日9:00前通過FTP服務器報至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絡信息管理處。
3.省自考辦組織專人進行考生成績複核,將複核確認後的考生成績生成PDF格式的《青海省自學考試成績複核告知單》(見附件2),於成績公布後第4個工作日17:00前通過FTP服務器反饋至各考區,由各考區負責下載打印後及時告知考生。
四、成績複核仲裁
1.考生對成績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須於成績公布後第7個工作日17:00前,攜帶本人《青海省自學考試成績複核告知單》、準考證及考場座次通知單、身份證到省自考辦申請仲裁,逾期不再受理。
2.成績複核仲裁組對考生成績進行再次複核,作出仲裁結論,並將仲裁結論通知考生本人。仲裁組作出的仲裁結論為最終結論,其後不再受理考生有關成績的任何異議申請。
3.成績複核仲裁組由省自考辦相關負責同誌和省教育廳機關紀委、廳政策法規處、試卷評閱組組長、評卷教師和省自考辦相關工作人員等組成。
五、有關工作要求和說明
1.成績複核申請應由考生本人到考區辦理,如考生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須出具考生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需注明委托權限、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內容),由代理人持考生本人委托書、身份證原件、準考證及考場座次通知單按規定方式辦理。申請成績複核仲裁,必須由考生本人到省自考辦申請辦理。
2.考生成績複核並非核卷,不允許考生查看試卷,隻複核答卷是否有漏評、漏統分以及各小題的分數相加是否正確,評分細則以及評分寬嚴程度不在成績複核範圍,缺考、違紀作弊者,不在成績複核之列。
3.成績複核期間,各考區要安排專人負責,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重點廣泛宣傳網上評卷規則及告知考生答卷實行雙評、自動統計登分、多重技術校驗等嚴格的流程和措施,確保政策宣傳到位。
4.成績複核時間緊、政策性強,各考區要高度重視,認真受理考生申請,按時、準確彙總和上報申請成績複核的考生信息,及時反饋成績複核結果,確保成績複核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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