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 政策解讀
一、《監管辦法》出台的背景和過程是怎樣的?
今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對“雙減”工作作出全麵部署;10月26日,教育部等六部門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通過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和風險管控,嚴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精神,按照山東省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實施方案等政策要求,我廳聯合省公安廳等8部門迅速開展了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一是廣泛開展調研。深入開展專題研究和實地調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吸收前期省內試點經驗,借鑒外省做法。二是多方征求意見。通過書麵和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廣泛征求市縣、相關部門、銀行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三是認真研究完善。文件起草過程中,對各方意見建議逐一研究分析,不斷修改完善文本,形成《監管辦法》。
二、《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管範圍、監管要求、風險防控、監管部門職責等。
三、預收費監管的範圍是什麼?是否覆蓋所有的校外培訓機構?
預收費監管麵向在我省範圍內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對象涵蓋beplay体育手机生和幼兒園兒童,培訓方式涵蓋線上和線下,培訓內容涵蓋學科類和非學科類。以上所有校外培訓機構的所有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四、預收費監管有哪些要求?
對預收費資金監管是一項係統工程,從資金流入、資金沉澱、資金劃撥等各環節都要進行全過程監管。《監管辦法》從合同規範、收費規範、退費規範、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監管等方麵提出了明確要求,構築製度性的“安全閥”。
(一)合同規範。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製定的《beplay体育手机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二)收費規範。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規定時長的費用。
(三)退費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剩餘費用。學員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
(四)銀行托管。校外培訓機構按要求在托管銀行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並與托管銀行簽訂專用賬戶管理協議。校外培訓預收費,包括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和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托管銀行將校外培訓機構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撥付至結算賬戶,必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消撥同步”。
(五)風險保證金監管。對暫不能實行“消撥同步”的,設立過渡期,采用風險保證金監管模式。風險保證金額度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實行動態調整,最低額度不得低於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金額。過渡期內對專用賬戶實施大額資金異動監管。過渡期結束後,當日至遲次日釋放風險保證金。
五、在收費方麵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是規範收費時限(課時限製)。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隻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二是規範提前收費時間。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續費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防止機構過早收費或誘導學員“囤課”。
三是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培訓機構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四是限製培訓貸。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五是培訓費用須進入專用賬戶。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不得使用培訓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於當日至遲次日全部歸集至專用賬戶。
六是必須開具消費憑證。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員索要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六、在退費方麵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是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剩餘費用。
二是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三是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四是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七、校外培訓機構如何選擇托管銀行?
一是地域範圍。隻能在培訓機構住所地所在縣(市、區)範圍內選擇。
二是自主性。培訓機構可自主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銀行。
三是銀行應滿足相關條件。托管銀行需要達到《監管辦法》規定的預收費資金托管要求,能夠嚴格履行托管協議,具備同時為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學員等提供即時信息交互的技術條件。
四是符合條件的銀行範圍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監管辦法》的要求確定。
八、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隻能開立一個嗎?
校外培訓機構隻能選擇一家銀行開立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九、在銀行托管資金是否需要繳納費用?
托管銀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任何費用,也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
十、實行預收費銀行托管如何有助於保障學員和家長利益不受損害?
校外培訓一般采用先付費後服務的消費模式,一旦發生培訓機構關停倒閉,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極有可能無法退回,自身利益將嚴重受損。預收費銀行托管重在改變由培訓機構單方控製預收費資金的狀況,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通過將預收費交由第三方即銀行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培訓服務提供進度向培訓機構撥付資金,督促培訓機構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有效保障學員和家長的合法權益。校外培訓機構是在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並自專用賬戶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與托管銀行簽訂專用賬戶管理協議,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培訓機構一旦發生非正常停業,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從銀行如數退還,最大限度保障了學員和家長的利益。
十一、什麼是“消撥同步”?什麼是“一課一消”?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消撥同步”就是課程消費與資金撥付同步。培訓機構預收費進入專用賬戶後,即進入銀行托管狀態,培訓機構無法支配專用賬戶中的資金。隻有當專用賬戶管理協議約定的幾節課程或某個時間段的課程授課完成後,托管銀行才能將已完成課程對應的費用撥付至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培訓機構可自由支配。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訓機構授課完成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向托管銀行提供相關證明後,托管銀行應於當日至遲次日將相應資金撥付至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學員超過15個工作日未確認的,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於第16個工作日撥付資金。
“一課一消”就是完成一次課程的授課,實時撥付一次資金。這是“消撥同步”的最優管理方式,能夠真正實現對培訓機構預收費的硬核監管,完全保障學員和家長的資金安全。所以,鼓勵各地和各托管銀行利用信息技術實施“一課一消”管理模式。
十二、如何實現“消撥同步”?
實行“消撥同步”對托管銀行的管理服務水平和信息化建設要求比較高,托管銀行要根據“消撥同步”的業務流程開發或完善現有的銀行信息係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完成培訓機構課程進度、學員確認已授課、銀行撥付資金等一係列流程,實現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學員即時信息交互的功能。
十三、為什麼要設立過渡期?
托管銀行開發或完善現有的銀行信息係統來實現“消撥同步”,需要一個過程,在這期間,經教育主管部門評估,對暫不能實行“消撥同步”的,設立過渡期,采用風險保證金監管模式。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設立過渡期是為了給暫時不具備“消撥同步”條件的,留出準備時間,同時要給予校外培訓機構以必要的約束,從而最大限度保障學員和家長的資金安全。
十四、風險保證金的額度怎樣確定?
風險保證金額度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實行動態調整,並提供給托管銀行,但底線標準是不得低於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金額,總金額可按上年度培訓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
十五、風險保證金模式如何實現監管?
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培訓機構不得使用,且不得進行融資擔保。在風險保證金模式下,培訓機構可以支配存入專用賬戶的預收費資金,為防範校外培訓機構“卷錢跑路”,此時要對專用賬戶實施大額資金異動監管。當托管銀行監測到專用賬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確保早發現、早處置,防患於未然:
(一)專用賬戶最低餘額低於核定的風險保證金額度;
(二)單筆提取資金超過5萬元或當日累計提取資金超過20萬元(各地可結合實際調整額度);
(三)銀行認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風險預警的其他情形。
教育主管部門接到預警通報後,應會同有關部門,立即開展專項調查和風險評估,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報案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處。
“消撥同步”的條件達到,即過渡期結束後,托管銀行應於當日至遲次日將專用賬戶中的風險保證金撥付至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專用賬戶中的預收費即進入托管狀態,按“消撥同步”模式進行資金托管。
十六、對校外培訓機構接受預收費監管有何強製措施?
一是校外培訓機構在辦理“營轉非”等審批登記時,應提供接受預收費監管承諾書,否則不予登記。
二是對拒絕接受預收費監管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處理。
十七、預收費監管過程中,如何保護學員個人信息?
在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過程中,托管銀行應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八、如何保障預收費監管政策的實施效果?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管住“錢”是從根本上確保群眾利益不受損失。各地要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結合實際製定預收費監管具體實施細則,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
二是建立風險預警機製。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製,及時研判風險情況,發布風險預警。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從托管銀行獲取的有關專用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
三是強化協同監管。各地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製的作用,明確教育、地方金融監管、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的職責,形成監管合力,不斷織牢織密監管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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