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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青島市博士後培養留青資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beplay2網頁登錄 2019-02-14  

  各有關單位:

  現將 《青島市博士後培養留青資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9年1月28日

青島市博士後培養留青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青島市博士後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高層次人才建設,充分發揮博士後對青島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青島英才211計劃”加快推進“百萬人才集聚行動”的意見》(青辦發〔2012〕19號)、《關於實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五大工程的意見》(青發〔2018〕2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受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管理的已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及山東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各類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基地)單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後人員,以及正常期滿出站 (基地)後留青和外地來青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進行創業的博士後人員。

  第二章 設站 (基地)單位資助項目

  第三條 建站(基地)資助。對新設立的流動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後進站並開題後,分別給予設站(基地)單位5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建站(基地)資助。基地經批準設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第四條 建站(基地)資助為一次性資助,使用範圍主要用於補貼設站(基地)單位為開展博士後科研工作而購置的設備、儀器及軟件資料等支出,由設站 (基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統一掌握使用。

  第五條 站(基地)科研資助。對每年招收至少1名博士後進站後並於當年開題的流動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別給予5萬元、5萬元、2萬元的科研資助。申請科研資助時,要求其招收博士後人員的研究方向,必須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學科方向、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企事業單位主營業務一致。站(基地)招收博士後人員但未開展應用項目研究的,當年度不予發放科研資助。

  第六條 站 (基地)科研資助為年度性資助,主要是每年度對設站(基地)單位開展博士後科研工作的補貼,包括開展博士後學術交流、組織博士後各項評審和答辯邀請專家、國家或省博士後項目申報所需花費等費用,由設站(基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統一掌握使用。

  第三章 博士後資助及補貼項目

  第七條 博士後應用研究項目資助。對進站(基地)的承擔具有創新性或創業前景應用研究項目的博士後,經專家評審後,給予5萬元的應用研究項目資助。博士後在站(基地)期間隻能申領一次應用研究項目資助,申請時距離進站(基地)時間(以中國博士後係統博士後主管部門最終審批時間為準)超過1年(不含1年)的不得申請。獲得青島市博士後應用研究項目資助的,對完成該應用研究項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標注“青島市博士後應用研究項目”,出站時向市人社局博士後工作處提交應用研究項目結題報告。

  第八條 博士後應用研究項目資助用於補貼博士後在站(基地)期間承擔的具有創新性或創業前景應用的研究項目所支出的各項費用。設站(基地)單位對博士後應用研究項目資助單獨立賬,代為管理,對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谘詢費、管理費等。

  第九條 博士後生活及住房補貼。為在站(基地)博士後(不含在職人員)發放每人每年6萬元的生活及住房補貼,發放時間以實際在站(基地)時間為準,最多不超過兩年,總額不超過12萬元。博士後生活及住房補貼主要用於補貼博士後生活住房所需各類費用,供博士後個人支配。

  第十條 博士後安家補貼。對於2018年6月6日後出站(基地)(以中國博士後係統博士後主管部門最終審批時間為準)並於出站(基地)後6個月內在青島辦理就業手續且落戶在青島〔不含入站(基地)前已在青且在職人員〕的博士後,給予其25萬元安家補貼。

  第十一條 博士後在青島工作是指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博士後安家補貼須在出站(基地)後3年內申請,分兩年給付,每次分別支付40%、60%。博士後留青工作滿1年後,申請第一年安家補貼。博士後留青工作滿2年後,申請第二年安家補貼時,仍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核確認後發放。博士後安家補貼主要用於補貼博士後在青安家生活所需各類費用,供博士後個人支配。

  第四章 博士後資助及補貼申報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博士後資助申報材料中,開題報告是指流動站、工作站、基地組織博士後參加開題答辯會後形成的正式報告,報告中包括專家組(至少3名專家)評審通過且可以開始課題研究的意見、博士後所在博士後站(基地)同意意見。

  第十四條 博士後在站(基地)期間中途退站的,自辦理完退站(基地)手續當月起,不再享受青島市博士後資助政策。博士後在站(基地)期間身份轉為在職人員的,設站(基地)單位須及時報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博士後工作處,博士後工作處審核並備案後,該博士後自身份變動當月起,不再享受生活補貼、住房補貼及安家補貼等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博士後在青多次進站(基地)做博士後的,隻能享受一次博士後資助及補貼項目。

  第五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 青島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博士後培養留青計劃實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青島市財政局主要職責:負責審核、批複博士後資助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協助做好博士後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 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負責編製博士後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負責製定博士後資助資金使用有關管理細則;負責部署博士後資助申報工作;負責博士後資助材料的形式審核及按規定組織評審;負責博士後資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對博士後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博士後站(基地)及相關單位職責:負責審核本單位的博士後資助相關材料並彙總上報;負責做好博士後資助資金的後續發放及管理工作;負責建立並管理博士後資助資金有關檔案;及時上報博士後資助資金變動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按照本細則發放給流動站、工作站、基地、設站(基地)單位、博士後的各項優惠扶持資金是專項資金,各單位要建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不得虛報、截留、擠占、挪用,發揮資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條 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及設站(基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發放的優惠扶持資金,且五年內不得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1.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2.虛報、截留、擠占、挪用資助經費的;

  3.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對有上述行為的,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將在全市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各項扶持資金從青島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列優惠扶持政策與青島市其他人才優惠扶持政策,按照就高的原則,不重複享受。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9年1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青島市博士後培養留青計劃實施意見(試行)》(青人社發〔2013〕31號)和《〈關於青島市博士後培養留青計劃實施意見(試行)〉的補充意見》(青人社發〔2015〕26號)、《青島市博士後培養留青計劃實施意見》(青人社發〔2016〕34號)同時廢止,另2016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的博士後站(基地)和進站(基地)博士後資助補貼以及2018年6月6日之前出站(基地)的博士後安家補貼,仍按照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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