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lay2網頁登錄訊 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關文件精神,近日,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及分專業招生計劃表。具體如下:
總則
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於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2020年普通全日製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代碼:13777
第五條:學校地址:山東省淄博市淄川經濟開發區唐駿歐鈴路99號
郵編:255130
第六條:學校辦學性質、層次及類型: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第七條: 學校批準成立時間:2004年經教育部批準成為具有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第八條:基本情況:
學校現校園占地麵積725畝,建築麵積22.88萬㎡,其中教學科研、行政用房麵積11.40萬㎡,固定資產2億多元,教學設備6425.10萬元,紙質圖書86.99萬冊。
學校是以培養培訓專科層次小學和幼兒教師為主的新型師專。2011年,學校被省教育廳、財政廳遴選為全省19個省級教師教育建設基地之一。
學校立足淄博、麵向山東、輻射全國。以小學和學前教師教育為主,培養掌握教育教學規律、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專業化複合型小學和幼兒師資;兼顧發展非師範類教育,培養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用型人才。
學校品牌
學校先後被評為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省級文明單位、百所德育科研名校、教育網絡係統示範單位、紅十字模範校、普通話測試先進集體、山東省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科教興魯先鋒基層黨組織、省學校民主管理先進單位、省級文明校園等。先後通過校園文明建設與德育工作檢查、高職高專辦學條件、人才培養工作等20餘項評估檢查。
學校先後有近百人被評為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山東省特級教師、齊魯名師、齊魯名校長、省年度教育創新人物、省師德標兵,60餘人被評為淄博市特級教師或優秀校長。近年來,學生在全國大學生文學作品大賽、全省師範類高校學生從業技能大賽等技能大賽中屢獲佳績。
專業設置
學校專業設置以文化教育類為主,兼及藝術設計、電子信息等專業大類,共計26個。
現有省級特色專業建設點5個,包括培養小學主學科師資的語文教育和數學教育,綜合培養小學、幼兒園師資的小學教育和學前教育,以及美術教育。學前教育和英語教育為教育部、財政部遴選的“提升專業服務產業發展能力項目”專業。以語文教育、數學教育和英語教育等7個專業組成的“小學教師教育專業群”和“學前教師教育專業群”獲省級品牌專業群建設項目立項,兩個專業群涵蓋所有師範類專業。學校逐步形成以省級特色專業建設點為龍頭,以小學教育和學前教育為特色的教師教育類專業群建設體係。
教學科研、合作辦學
學校現有國家教育體製改革試驗區試點項目3項,國家級教師教育精品資源共享課1門。省級精品資源共享課15門,省級特色專業5個,省級精品課程21門,省級教學團隊6個,省級教學改革立項30項,省級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3項、二等獎2項,省級教學名師3人、職業教育青年技能名師培養計劃1人。先後承擔國家、省市級課題240餘項,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國家教育科學規劃項目和國家藝術基金項目等國家級課題。出版學術專著160餘部,在各級各類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10餘篇。科研成果獲省社科優秀成果獎、省高校優秀成果獎、省文化藝術成果獎和省軟科學優秀成果獎等70餘項。
學校積極推進開放式辦學,先後與俄羅斯、美國、英國、韓國、澳大利亞、泰國等國以及國內的中央美術學院、山東師範大學、山東理工大學等知名高校和服務機構開展了合作辦學。
學校與韓國湖原大學學前教育專業(中韓合作辦學)合作辦學已八年,報考人數和報到率均高於同類學校。學校通過專升本、函授、自學考試、出國留學等多種形式實現了本科教育。
社會服務
學校先後被確定為山東省教師教育建設基地、學前教育教學研究中心、大學生職前技能培訓基地和淄博市小學幼兒教師培訓中心、草根足球大聯盟訓練基地、統一戰線理論研究基地、殘疾人駕駛技術培訓基地等。近年來,圓滿完成了省運會、殘運會、老運會等文體演出和服務任務,成功承辦山東省第四屆師範類高校學生從業技能大賽。學校“第一書記”幫扶工作、誌願服務活動等成績突出。
學校持續推進校校融合、校地融合、校城融合工作,承辦多次淄博市新教師崗前培訓班、鄉村骨幹教師高級研修班等,安排師範生赴全市80餘所學校實習支教。成立淄博市教師合唱團,參加多場專業比賽並取得優異成績,多方麵推動社會服務工作。
第九條:學校成立以學校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製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組織、領導和協調招生工作。
第十條:學校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專科和高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計劃和專業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報誌願時,以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計劃和專業為準。
錄取原則
考生必須符合報名條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外語語種要求:無口試要求,專業語種不限。
第十五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製。
第十六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的考生中,學校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投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具體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紀檢監督”的體製,堅持德、智、體全麵衡量,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各省的誌願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進行錄取。
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按進檔考生誌願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在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照誌願優先原則,考生進檔後,根據專業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第十九條: 專業錄取時各專業誌願間不設分數級差,無相關科目的成績要求。
第二十條: 春季高考優先錄取技能考試分數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
平行誌願進檔後,先按照專業誌願排序,優先錄取第一專業誌願,第一專業誌願不能滿足時,安排第二專業誌願,依此類推。若所有專業誌願均不能滿足,則在專業誌願服從調劑的考生中按與誌願相近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進行調劑,不服從調劑者予以退檔。
美術類專業使用山東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按照綜合分確定錄取專業。
音樂教育專業認可所有本科院校音樂類、舞蹈類(對應藝術類專業名稱參見《山東省2020年藝術類別對應專業目錄》)相同或相近本科專業合格成績,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在確定錄取資格時,考生的各種加分、降分情況均計入總分,無單科成績要求。
第二十三條: 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各省(區、市)規定的官方網站、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招生信息網、錄取通知書。
本章程規定的內容如果與生源省有關文件規定不一致,則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收退費及資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需按時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各專業學費標準:
文史類:4000元/學年;
理工類:4500元/學年;
藝術類:8000元/學年;
中韓合作辦學(學前教育專業):12000元/學年。
(如上級有關部門調整學費標準,需按調整後的標準繳納)
學生住宿費標準:1100元/學年。
第二十五條: 退費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和學校有關退費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通過獎、貸、助、補、減等辦法進行資助。
資格審查及證書頒發
第二十七條: 新生持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放的錄取通知書、高考準考證、身份證等材料按規定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書麵申請(具體方式和要求參見學校當年的新生入學須知),經學校同意方可延期報到。未請假一周內不報到或者請假逾期不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校後,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體檢和入學資格等複查。經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凡發現有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第三十條: 頒發學曆證書的種類: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學曆證書。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招生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533-3820000/3821888
傳真:0533-3820000
E-mail:zbszzsb@sina.com
郵編:255130
通信地址:山東省淄博市淄川經濟開發區唐駿歐鈴路99號
2020年分專業招生計劃表
備注:
1.考生填報誌願時,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批次、計劃和專業為準。
2.學校所有專業不設選考科目限製,以上級主管部門正式公布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