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教育局:
自2008年教育部辦公廳發布《關於修訂和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通知》(教發廳〔2008〕2號)和2010年“民辦教育信息管理係統”建立以來,本市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審批和相應的證件管理工作逐步規範,並為社會公眾查詢各校的辦學信息提供了便利,有效促進了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但近期經梳理發現,有部分學校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處於異常狀態(詳情可與上海市民辦教育發展服務中心聯係查詢)。對此,各區縣教育局應當仔細排摸轄區內各民辦學校的實際辦學狀況,根據各異常學校的具體情形,依法開展清理注銷、督促整改等相關工作:
一、對於已實際停止辦學的學校,應當督促、指導其依法辦理終止手續,或者依法注銷其辦學許可;
二、對於仍在辦學,但尚未正常辦理辦學許可的有效期延續或者變更手續的(含已提出申請但尚未辦理完成的),應當督促其盡快依法辦理有效期延續或者變更手續;
三、對於仍在使用舊版《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學的,應當督促其盡快依法申領新版《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同時,根據教育部要求,舊版《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自2010年1月1日起已不得繼續使用,我委將發函至各相關部門再次明確此事並建立協作機製;
四、對於仍在辦學,但現有狀況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無法按期改正的,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理,並督促其穩妥做好在校師生的安置工作。
上述工作應當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並形成長效機製,定期開展清理工作,督促各民辦學校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我委將對此進行核對,根據情況開展專項檢查,並將其作為區縣教育局的績效考核參考。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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