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關於做好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文化教育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支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政府機構調整和職能轉變要求,加強本市培訓機構管理、促進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應急行規〔2020〕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現就做好本市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文化教育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及其培訓點(以下統稱“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區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對新設培訓機構要嚴格把關,對已設培訓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
培訓場所存在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的(麵積超過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款大於100萬元),培訓機構或其舉辦者應當在向主管部門提交設立申請時,一並提交驗收意見書或者驗收備案憑證等相關材料。
培訓機構不存在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的,或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需要辦理消防審驗和備案的,培訓機構或其舉辦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對培訓場所開展安全自查。培訓機構或其舉辦者應當在向主管部門提交設立申請時,在申請材料中明確已對培訓場所進行安全自查,並且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不具有安全自查能力的培訓機構或其舉辦者,可以委托具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對於準予設立的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許可決定告知屬地住建部門和消防部門。
二、各級住建部門要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力度,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嚴把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關,並提供驗收意見書或者驗收備案憑證。
三、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抽查。對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責令其整改並依法處理,同時將相關情況抄告屬地主管部門。
四、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切實壓實責任,做好培訓機構消防安全工作。同時,鼓勵各區結合地方實際,通過行政協助、聯合檢查、聯合激勵與聯合懲戒等機製,充分發揮各部門的管理優勢,對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進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
五、已經設立的培訓機構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排查消防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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