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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http://sifa.eol.cn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 2017-08-31  

  目錄

  1.李懷愉販賣、運輸毒品案

  2. 蔡誌雄販賣、製造毒品案

  3. 楊開水運輸毒品案

  4. 肖勝故意殺人案

  5. 臧吉喆販賣毒品案

  6. 於國軍販賣毒品案

  7. 楊洪販賣毒品案

  8. 利惠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9. 魯福平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案

  10. 張沛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1

  李懷愉販賣、運輸毒品案——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係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懷愉,男,漢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無業。1996年8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2012年6月20日刑滿釋放。

  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懷愉電話聯係孫少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後,先後2次指使李想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廣東省惠東縣,從孫少東處分別購買1 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 000克氯胺酮(俗稱“K粉”)後運回湖南省益陽市,由李懷愉販賣。同年5月22日,李懷愉電話聯係孫少東後,於次日與李想才攜帶購毒款到達惠東縣。經孫少東介紹,李懷愉向他人購得氯胺酮3 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 000克。24日5時許,李懷愉與李想才攜帶毒品乘車回到益陽市,李懷愉將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樓上203室。6時30分許,李懷愉攜帶毒品到益陽市龍洲路一餐館與他人見麵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李懷愉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 1 580.4克。當日13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203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4 960.8克、氯胺酮2 030.2克。綜上,李懷愉運輸、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6 066.7克、氯胺酮共計4 610.6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懷愉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夥同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懷愉提供全部購毒款,聯係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購買毒品,親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想才到廣東省惠東縣接取毒品,並負責保管、銷售毒品,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懷愉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係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懷愉判處並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李懷愉已於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犯罪分子在廣東省製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況較為突出,所製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邊省份甚至更遠地區。湖南籍販毒人員前往廣東購買毒品運回當地進行販賣,是當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從廣東購買毒品後運回湖南進行販賣的案件。被告人李懷愉夥同他人在短期內多次從廣東省惠東縣購買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運回湖南省益陽市進行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且李懷愉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重刑,屬累犯和毒品再犯,並具有盜竊前科,主觀惡性深。人民法院根據李懷愉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的嚴懲。

  案例2

  蔡誌雄販賣、製造毒品案——夥同他人製造、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誌雄,男,漢族,1973年8月2日出生,農民。

  2013年7月,被告人蔡誌雄以辦廠生產膠水為名,租賃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閘口鎮內的一處養豬場,並出資在此秘密建造製毒窩點。同年9月至12月間,蔡誌雄先後組織周育強、廖林生、翁火勝、陳建文(均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該窩點內製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並將製成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縣進行販賣。同年11月底,在製造出最後一批氯胺酮後,陳建文將氯胺酮運至合浦縣廉州鎮某小區3棟1B3車庫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時許,陳建文受蔡誌雄指使,夥同廖林生向他人販賣氯胺酮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陳建文駕駛的麵包車內查扣氯胺酮19 862克。隨後,公安人員在該小區2棟1單元102室抓獲周育強、翁火勝,在該室陳建文居住的房間內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車庫內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養豬場等處查扣一批製毒設備和原料。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誌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夥同他人製造、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誌雄出資租賃製毒場地,購買製毒設備和原料,糾集人員製造毒品,並指使他人將製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販賣,起主要作用,係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蔡誌雄製造、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蔡誌雄判處並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蔡誌雄已於2017年5月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氯胺酮是一類精神藥品,具有麻醉作用,濫用氯胺酮會產生認知障礙、引起幻覺,危害很大。近年來,濫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數呈上升之勢,製造氯胺酮犯罪多發,個別地區較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製造、販賣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誌雄係廣東籍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廣西糾集多人製造出大量氯胺酮並進行販賣,案發後查獲的成品數量達140餘千克,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根據蔡誌雄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製造毒品這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

  案例3

  楊開水運輸毒品案——假釋考驗期內組織懷孕婦女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係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開水,男,漢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農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4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

  2013年11月,被告人楊開水在緬甸老街經莫某某(在逃)介紹,商定為一毒販運輸一批毒品到雲南省昆明市,運費為43萬元。後楊開水又與馬某某(懷孕婦女,另案處理)商定運輸另一批毒品到昆明市,運費為40萬元。楊開水與盧家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議後,確定駕駛兩輛轎車共同運輸毒品,所得報酬均分。同月24日,楊開水與黃明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楊某甲(懷孕婦女,另案處理)駕乘一輛起亞牌轎車,盧家忠與字某某(懷孕婦女,另案處理)等人駕乘一輛英倫牌轎車在雲南省鎮康縣南傘鎮,先後接應受莫某某指使參與運毒的楊某乙(懷孕婦女,另案處理)和馬某某,以及二人攜帶的裝有毒品的行李。楊開水、盧家忠將裝有毒品的行李放入英倫牌轎車的後備箱內,楊開水、黃明喬等人駕車在前探路,盧家忠、楊某乙等人駕車在後行駛,前往昆明市。行至雲南省龍陵縣猛糯鎮時,因盧家忠駕駛的轎車出現故障,上述人員分別在該鎮兩家酒店住宿。次日10時許,公安人員在酒店抓獲楊開水、盧家忠、黃明喬等人,查獲海洛因共計37 14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 共計10 467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開水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劑是毒品,而夥同他人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楊開水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楊開水負責洽談運輸毒品,安排行程,並邀約同案被告人盧家忠等人共同運輸,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開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刑,又實施運輸毒品犯罪,係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應依法從重處罰。楊開水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假釋,予以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開水判處並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楊開水已於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為牟取高額報酬而組織他人運輸毒品,不同於為掙取少量運費而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情形,對前者應當依法予以嚴懲。尤其是組織懷孕婦女、病殘人員等特殊群體運輸毒品的,明顯具有逃避法律製裁的目的,體現了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在政策把握上更應當體現嚴厲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組織多名懷孕婦女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參與人員多,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約定的非法報酬數額巨大。被告人楊開水係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者、直接實施者,罪責最為突出。楊開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重刑,被假釋後卻不思悔改,變本加厲,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運輸毒品罪,係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根據楊開水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運輸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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