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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試《二卷》刑法章節重點第二十二章(3)

http://sifa.eol.cn來源:考試吧  作者: 2015-07-06  

第三節 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一)概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行政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情節嚴重,如多次不移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對重大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的;因不移交產生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等等。

  3、犯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即指依法具有執行行政法規職權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受其委派或委托執行行政法規工作的人員,也應視為行政執法人員。

  4、主觀方麵為故意。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一)概念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有關機關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麵表現為上述主體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通風報信的對象可以是被查禁者本人,也可以是被查禁者的親友等。本罪所幫助的對象隻能是犯罪分子。

  3、犯罪主體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麵為故意。

  (三)認定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

  (1)本罪主體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後者為一般主體犯罪。

  (2)本罪所侵害的是國家有關機關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動,同時也違背了上述主體所負有的查禁職責;而後者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司法活動。

  (3)本罪行為表現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而後者表現為為犯罪分子提供了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

三、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被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麵表現為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麵是故意。

 四、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被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麵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麵是故意。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是指國家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納稅人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規定,擾亂稅務機關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應征稅款。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麵表現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具體表現有: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馬馬虎虎,疏忽大意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稅款;

  2、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導致不征或者少征稅款;

  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導致國家稅款遭受重大損失。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承擔征稅工作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麵是過失,即是因為行為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嚴重後果。

六、環境保護監管失職罪

  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行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活動。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麵表現為負有環境監管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環境汙染的嚴重後果,具體表現為:

  1、環境保護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嚴重汙染;

  2、環境保護機關工作人員以不製止的不作為行為放任他人排汙而造成環境汙染的嚴重後果;

  3、環境保護機關工作人員失職造成環境汙染給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負有環境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麵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行為人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但行為人違反法律製度、紀律的行為仍然是故意。

七、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及國家衛生防疫行政機構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管理秩序,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安全權。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麵表現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具體表現有:

  1、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

  2、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

  3、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政府衛生防疫部門工作人員身份,其他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麵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其主觀上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過失行為,但是行為人違法、違紀、違規的行為仍是故意。

  八、放縱走私罪

  是指國家海關工作人員徇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其海關緝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麵表現為以下形態:

  1、行為人具有徇私舞弊行為,如為私情私利網開一麵;

  2、行為人有放縱走私的行為,如故意不予檢查,或在檢查中發現走私而不彙報、查處,或在接到情報不及時處理,故意拖延時間等。

  3、情節嚴重的行為,如多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數額較大,致國家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等。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海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備本罪主體的資格。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會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而仍然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九、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明知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放縱,使其不受法律追訴;或者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行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打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活動及國家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秩序。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麵表現為下列三種情形: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明知是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單位、個人不予查禁、故意放縱、使其不受法律的追訴;

  2、負有追究職務職責的人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或采用以經濟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違法手段;

  3、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查禁、追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身份,否則不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是出於徇私舞弊、有意包庇、或故意不追究法律責任但仍然為之,並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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