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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二卷》刑法章節重點第十七章(5)

http://sifa.eol.cn來源:考試吧  作者: 2015-07-06  

第五節 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

  (一)概念

  侵犯通訊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

  2、客觀方麵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

  4、主觀方麵是故意。

  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第1款)

  (一)概念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郵政部門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

  2、客觀方麵表現為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

  4、主觀方麵是故意。

  三、報複陷害罪(第254條)

  (一)概念

  報複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複陷害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權利;

  2、客觀方麵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複陷害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麵是故意。

  四、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一)概念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的選舉製度,又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客觀方麵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麵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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