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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如何理解公務員任職回避的規定

http://sifa.eol.cn來源:  作者:作者:三校名師 張鋒 2009-04-14  

  《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自2004年以來的司法考試中共考查七道題目,出題形式非常呆板,題幹均以”以下作法哪些符合或不符合《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設問”。2008年由於《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作為新法被確定為必讀法規,就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內容考了兩道題目。在大家複習公務員有關任職回避的規定時,由於涉及婚姻法中親屬關係及代數的認定以及禁止擔任三種職務的理解,故而有必要專門撰文予以厘清。

 一、任職回避的含義及規定

  《公務員法》第68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任職回避,也稱職務回避,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麵作出的限製。由於親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點,決定了親情與公務執行中所要求的嚴肅、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會產生本質衝突。任職回避,主要就是將公與私、“國”與”家”嚴格分開,使公務員身在其職可以不受親情的羈絆,完全置身於工作環境中,使公務員之間形成和諧單純的工作關係。根據上述《公務員法》的規定可以把公務員的任職回避概括為“四種親屬、三個禁止”。

  二、任職回避的親屬關係及範圍

  婚姻法意義上的親屬指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權利、義務內容的特定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親屬分為三類:配偶、血親和姻親。血親又分為直係血親和旁係血親。

  (一) 夫妻關係。夫妻是男女雙方以感情為基礎、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結成的伴侶。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的雙方,即丈夫和妻子,互為夫妻關係。夫妻關係的成立,以雙方依法領取結婚證為標準;夫妻關係的結束,以雙方依法領取離婚證或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已經生效為標準。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夫妻關係限於有效的夫妻關係,即曾經是夫妻關係而現在已經離婚的,不屬於任職回避的範圍。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親屬群中的重要親屬,是任職回避的首要對象。

  (二)直係血親關係。直係血親關係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他們和自己有著直接的血緣關係,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玄孫子女、外玄孫子女等。鑒於人的壽命的有限性和公務員任職年齡的限製(18周歲以上),直係血親的鏈條中同時擔任公務員的人所分屬的輩分並不會太多。因此,在實踐中,直係血親關係一般表現為三代以內的直係血親,即指父母與子女之間,(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關係。

  (三)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旁係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寢室,即非直係血親,但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關係(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間關係;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份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關係。

  (四)近姻親關係。姻親是指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姻親關係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血親的配偶,即自己的血親的配偶,如直係血親的配偶包括兒媳、女婿等;旁係血親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親,即自己的配偶的血親,如配偶的直係血親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係血親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以及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後者如兒媳之父母等。姻親的範圍十分廣泛,如果全部實行任職回避,一來涉及的人員非常多,審查工作量非常大,二來也沒必要。所以,《公務員法》僅要求相互之間存在著近姻親關係的公務員進行任職回避。另外,《公務員法》沒有對近姻親的範圍作出具體規定,從實際情況來看,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以及兒女配偶的父母,一般與公務員的聯係較為緊密,屬任職回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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