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二卷》行政法:國家公務員
http://sifa.eol.cn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 作者:來源網絡 2013-11-26 大中小
A. 在行政訴訟中,國家公務員不能作為原、被告,但可以成為行政監察關係中的當事人。
B.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行為的判定標準:時間、崗位、職責、命令四因素。
C. 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的解決途徑:
a.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查決定。
b. 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c. 複查、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D. 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理方式:
a. 行政處分。
b. 追償權。追償權行使的條件:
(一) 國家已進行了國家賠償。
(二) 公務員的行為是故意或重大過失。
(三) 以損害賠償為限。
(四) 追償金額與過錯行為相適應,同時考慮公務員承擔賠償的能力。
(五) 隻能涉及個人的薪金、津貼,不能涉及其他個人財產和其家庭財產、收入。
c. 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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