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二》行訴法:級別管轄
http://sifa.eol.cn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 作者:來源網絡 2017-08-30 大中小
一、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據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管轄。
行政訴訟法作出這種規定的原因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地域往往是案件的發生地,與原、被告當事人較接近,節省費用、便於法院調查取證、執行以及進行法製宣傳教育。這裏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第13條規定是硬性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沒有裁量權。凡不屬於其他級別法院管轄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2.第13條規定並不排除裁定管轄。在發生基層人民法院因利害關係、管轄權爭議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情況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轄。
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這類案件有:(1)專利申請案件;(2)宣告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案件;(3)強製許可案件。
行政訴訟法規定發明專利行政案件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原因是:(1)發明專利案件的專業性很強,需要較高的科學技術能力;(2)這類案件的被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與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一致,即以國務院各部門為被告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海關處理的案件。主要是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原因是:(1)海關的設置與分布多在大中城市,與一般的行政區劃不一致。(2)海關的業務與政策水平要求較高,需要高度的統一性,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於保障審判質量。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規定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出於案件重要性的考慮,這些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影響範圍廣泛,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於法院排除幹擾。但是,實際上產生了國務院部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問題。
4.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重大、複雜”的客觀條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數眾多,在本轄區內影響較大;案件本身比較複雜,案件在查處方麵有相當的困難與幹擾;案件在本轄區內有示範作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重大、複雜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這裏需要注意:第一,被告須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第二,被告須是縣級以上政府,即縣政府,不設區的市的市政府、市轄區的區政府,以及縣級以上的市政府;第三,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不能附加案件影響重大或基層人民法院不宜審理等條件;第四,雖然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排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不意味著所有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這類案件屬於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集團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至少為5人以上。這類訴訟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規劃拆遷案件。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依據、客體或者執行涉及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具體而言,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案件的審理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第三,案件的客體是涉及國際關係協調的事項;第四,裁判的執行需要外國法院承認;第五,國際貿易、反傾銷、反補貼等行政案件。
這裏所說的“重大”,是指影響重大,即可能對國際關係造成嚴重影響。
(4)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複雜案件。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轄的情形,即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重大,不適合由自己管轄的,可以請求中級人民法院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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