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二》行訴法:行政訴訟管轄
http://sifa.eol.cn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 作者:來源網絡 2017-08-30 大中小
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管轄是指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製、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製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製度。
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製,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
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係。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製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審理行政案件的範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係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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