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二》行訴法: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http://sifa.eol.cn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 作者:來源網絡 2017-08-30 大中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和《行訴法解釋》第1條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它區別於一般行政行為的突出特點是:(1)政治性。國家行為涉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和重大利益,往往是中央政府協調各種衝突,對國家重大利益和整體利益作出選擇和安排的行為。國家行為往往涉及國家政治製度的整體,如三權分立的製度、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職能分工製度等。政治性是國家行為與一般的行政行為的根本區別所在。(2)靈活性。國家行為主權性和政治性決定了它必須具有靈活性。為了確保國家的安定和利益,中央國家機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的判斷,不能也沒有必要事先設定可供選擇的方案。(3)秘密性。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許多國家行為都秘密進行,不向社會公布。
從司法解釋和相關理論來看,國家行為有對外、對內兩種含義:
1.對外意義上的國家行為,指經國防部、外交部等中央國家機關,在國際事務中,代表整個國家行使國際法權利和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國防、.外交行為。與一般行政行為的區別在於:(1)名義。對外國家行為通常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實施。一般的行政行為通常以特定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2)相對方和客體不同。對外國家行為的對象是另一個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主體,針對國際關係事項。一般行政行為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國內具體行政事務。(3)依據不同。對外國家行為的依據包括憲法、國際慣例、國際條約,而一般的行政行為通常依據國內法中次於憲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2.對內意義上的國家行為,是指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特定國家機關,在對國內全局性、重大性的國家事務中,代表整個國家對內實施的統治行為。它區別於一般行政行為之處在於全局性和危急性,即對內的國家行為處理的是涉及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政權存亡、基本政局能否穩定的危急問題,主要是為了防止國家分裂、應對災害等而采取的宣布總動員、進入緊急狀態和其他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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