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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擔保物權案例

http://sifa.eol.cn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  作者: 2017-08-30  

  1.甲為了籌款向乙借了20萬元,並提供自己的一間價值8萬元的房屋和一輛價值15萬元的汽車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不料,在辦完抵押登記回來的路上,甲駕駛汽車被一輛違規行駛的汽車撞傷,汽車也被撞壞,經估價,該車還值3萬元,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賠償甲10萬元。那麼,根據民法原理和相關法律分析:甲、乙之間的汽車抵押的效力如何?對保險賠償金10萬元應當如何處理?

  答:本題涉及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謂物上代位,是指標的物因出賣、出租、消滅或毀壞,發生以金錢或其他財物代替時,擔保物權人可以對此行使權利。《擔保法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權法》第174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汽車雖然被損壞,但是仍舊值3萬元,其剩餘的價值仍應用做抵押,根據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並不影響抵押權的存在,抵押關係依然有效。汽車毀損的10萬元賠償金也應當用於擔保甲對乙的債務。根據題意,兩人剛剛辦理完抵押登記,因此債務顯然還沒有到清償期,因此甲、乙可以協商用10萬元賠償金提前清償債務,乙也可以請求提存該10萬元保險賠償金。

  2.2003年8月,郭某為了籌集資金,向其朋友孫某借款50萬元,並許諾將自己剛剛買下的一套價值40萬元的房屋抵押給孫某,孫某考慮到房價一直在上漲,遂答應借款。不料,兩人開車去辦理抵押登記時,汽車發動機失靈,郭某對孫某說:“看來今天辦不了了。改天抽空再辦吧,你還信不過我?”因為兩人關係一直不錯,孫某看郭某很誠懇,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說該地被劃入開發區,房價大漲,郭某的房子又臨大路,位置很好,因此價格上漲了20萬元。孫某一直催郭某趕緊辦理抵押登記,郭某說:“現在房價上漲了,我正好還缺一筆資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萬?”並許諾錢到手後立即辦理抵押登記。孫某擔心不借錢,郭某不給辦理登記,就又借給了他10萬元。兩人共同去辦理了登記。試分析:

  (1)假如在辦理登記後,郭某又背著孫某將房子轉讓給趙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那麼孫某是否還享有對房子的抵押權?趙某能否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2)假如該地並未被劃入開發區,房價又降至35萬元。那麼郭某是否有義務應孫某要求提供25萬元擔保以進行補充?

  答:(1)《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本案中,郭某和孫某已經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因此孫某仍可以對房屋行使抵押權。趙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需要代替郭某清償債務或由郭某自行清償債務,趙某替郭某清償後可以向郭某追償。

  (2)本題涉及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所謂不可分性,就是指擔保物的各個部分應該擔保債權的全部,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有權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擔保物權,擔保物是否被分割或產生部分的毀損滅失,或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否已經部分履行,都對擔保物權的存在不產生影響。《物權法》第193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複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複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複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隻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因此,隻有在抵押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才有權要求抵押人恢複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而本題中,房價的上漲或下跌與郭某的行為無關,因此,郭某無須再提供補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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