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在官網發布《關於修改天津市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的通知》,對民辦幼兒園的舉辦方、教職工資質、場地、辦學規模等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該標準適用於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依法舉辦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
《標準》明確,幼兒園選址不得設在高層建築內(建築高度大於24米)。3個班及以下規模幼兒園可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內的一至三層,應有獨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遊戲場地應有防護設施。3個班以上規模幼兒園不應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內。
幼兒園不應與喧鬧髒亂、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台)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應避開養殖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及水麵等不良環境。
幼兒園應有與其教育規模相適應,能夠保證正常保育、教育活動所需的園舍、場地。幼兒園建築物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不得使用違章建築、簡易建築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適於教育活動的房屋、場地及設施。不得使用居民樓作為辦園場所。使用非自有園舍辦學的,須提供可獨立使用該園舍3年的相關證明材料。
《標準》明確,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製人的社會組織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標準》規定了“園長”的任職條件:園長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曆、有3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曆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此外,《標準》還規定,以統一品牌、統一字號、統一標識或統一管理等為特征的連鎖經營形式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其辦學出資應全部或主要由總部提供,不得以特許連鎖(加盟連鎖)形式設立。
若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其舉辦、參與舉辦或者控製的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未完全落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名單;辦學條件不達標;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情況;發生虐待被監護、看護人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則不得再作為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民辦幼兒園的名稱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含有片麵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雙語”“藝術”“特色”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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