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委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教育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市教委直屬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根據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各級各類學校收費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學費、保教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各學校按照我市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統一部署做好線上教學和開學複課工作,按規定完成教育教學計劃的,可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學費,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幼兒園未開園不得收取保教費,已經預收的要退還家長或折抵開園後保教費。
二、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應根據開學時間,結合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按月進行結算,多收的住宿費按規定及時辦理退付或抵扣新學年住宿費。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
三、各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市教委和市財政局轉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全麵落實好各項學生資助政策,通過減免學費、住宿費,或發放臨時生活補助等方式,加大對患病和受到疫情影響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
四、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違規亂收費。
五、各級教育部門、各學校應做好收費政策宣傳解釋,加強正麵引導,設立專門谘詢電話,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收費谘詢事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各級教育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嚴肅查處疫情防控期間學校違反規定亂收費問題。
本通知適用於疫情防控期間。疫情結束後,文件自行失效。
市教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市場監管委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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