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固化並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考試性質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於職業準入考試,凡符合條件經過本考試並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其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考試目的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製,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麵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藥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製度。
說明:2015年執業藥師報名條件及考試大綱將有新變化。根據2014年3月21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研討會議獲悉,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將啟用《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2015年版)》,並且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報考學曆及專業門檻將提升。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報考條件仍保持不變。
各科考試內容均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約占60%,熟悉部分約占30%,了解部分約占10%.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更多采用多選題為代表的客觀性試題。多選試題的類型不同,但試題的基本結構大致相同。試題由兩部分組成,一為題幹,是試題的主體;二為選項,即備選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備選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符合題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釋和論述。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試題分為A、B、X三種題型。現舉例說明如下:
一、A型題(最佳選擇題)
A型題題幹在前,選項在後。共有A、B、C、D、E五個備選答案,其中隻有一個為最佳答案,其餘選項為幹擾答案。考生須在5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最符合題意的答案(最佳答案),並按考試規定的方式將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的字母塗黑。
例1:既祛風通絡,又涼血消腫的藥是
A.海風藤
B.雷公藤
C.絡石藤
D.青風藤
E.雞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於變異型心絞痛的藥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羅爾
D.維拉帕米
E.地爾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題(配伍選擇題)
B型題是一組試題(2至4個)共用一組A、B、C、D、E五個備選答案。選項在前,題幹在後,每題隻有一個正確答案。每個選項可供選擇一次,也可重複選用,也可不被選用。考生隻須為每道試題選出一個最佳答案。
例1:
A.殺蟲消積
B.殺蟲療癬
C.殺蟲活血
D.殺蟲止血
E.殺蟲澀腸
1.檳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黴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呱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於耐藥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黴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黴素,與青黴素有交叉過敏
3.口服不吸收,臨床主要用於綠膿杆菌感染治療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鏈黴素
D.對氨基水楊酸
E.卡拉黴素
1.誘導肝微粒體黴、加速皮質激素和雌激素代謝
2.長期大量應用可致視神經炎、視力下降、視野縮小,出現盲點
3.尿中析出結晶,損害腎髒,堿化尿液可減輕
4.對第八對腦神經損害嚴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三、X型題(多項選擇題)
X型題由一個題幹和A、B、C、D、E五個備選答案組成,題幹在前,選項在後。要求考生從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熱解毒,又能疏散風熱的藥是
A.連翹
B.金銀花
C.牛蒡子
D.敗醬草
E.黃菊花
答案:●●●D●
例2:適用於高血壓病伴腎功能不良的藥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C.呱唑嗪
D.氫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
考試科目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類型要求
序號 | 科目 | 考試形式 |
1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客觀題 |
2 | 藥學專業知識(一) | 客觀題 |
3 | 藥學專業知識(二) | 客觀題 |
4 |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 客觀題 |
5 |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客觀題 |
6 |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客觀題 |
7 |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 客觀題 |
三、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專業工作滿20年。
(二) 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可以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隻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考試。
五、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屬於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考科目的考試。
六、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考場須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城市。應試人員憑考試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請考生留意當地報紙、電台、人事考試部門發布的通知。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藥鑒定學部分和中藥化學部分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卷麵分值比例為6:4;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鑒定學部分與中藥化學部分卷麵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麵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麵分值比例為6:4。
考試時間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時間確定2015年10月17、18日。
2015年考試安排預計如下: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
10月17日 | 9:00—11:30 |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14:00—16:30 |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
10月18日 | 9:00—11:30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14:00—16:30 |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 |
各地執業藥師考試費用不相同,一般每人每科在40-70元。各地考試費用由當地人事考試網公布,詳情如下:
各地執業藥師考試報名時間不相同,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報名時間為2014年5月底開始,具體時間由當地人事考試中心公布。
報名入口各地執業藥師考試報名入口不相同,一般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網站上進行報名。
報名條件提示:根據2014年3月21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研討會議獲悉,並且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報考學曆及專業門檻將提升。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報考條件仍保持不變。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中專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大專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本科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免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1.報考條件中的相關專業指哪些專業?
相關專業指化學專業、醫學專業、生物學專業。
2.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科目包括哪些?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藥學和中藥學兩類,每類考試包括四科。
藥學類考試科目包括:藥學專業知識(一)(包括藥理學、藥物分析兩部分內容)
藥學專業知識(二)(包括藥劑學、藥物化學兩部分內容)、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考試科目包括: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包括中藥學、中藥藥劑學兩部分內容)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包括中藥鑒定學、中藥化學兩部分內容)
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以上科目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為共同考試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的人員可根據專業要求,選擇參加藥學類或中藥學類考試科目。
3.什麼人可以申請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凡我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 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 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 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 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曆、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 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曆。
4.哪些人員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考試可以免試部分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一) 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專業工作滿20年。
(二) 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可以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隻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考試。
5.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考試周期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例如: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隻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
參加部分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6.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定在每年的什麼時間?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發生,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十月。2010年藥師資格考試時間是10月16、17日,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7.怎樣辦理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手續?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具體考務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實施。各位考生請密切關注當地人事考試部門的通知,以免錯過報名的時間,耽誤了考試。
凡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攜帶本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或學曆證明、單位證明信,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報名時間定為每年4、5月,具體時間由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申請報名考試人員可向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谘詢報名的具體事宜。
8.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在哪報名?
黨中央、國務院、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到所在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
9.如何確定考試地點?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考場須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城市。應試人員憑考試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請考生留意當地報紙、電台、人事考試部門發布的通知。
10.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如何報考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根據人事部相關文件,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報名並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曆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1 、公布時間: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之後的兩個月之後公布。
2 、網站查詢或電話查詢:考生可登錄各地人事考試網查詢或者固定電話、小靈通、中國移動手機撥打查詢,具體見各地通知。
2014年執業藥師成績查詢時間預計將在考後2個月公布(2014年12月下旬) 。
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報考全部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考試。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例如: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隻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合格標準暫未公布,可參考2013合格標準如下:
2013年執業藥師考試合格標準於2014年1月20日公布,
2013年執業藥師考試合格標準如下:
專業名稱 | 科目名稱 | 試卷滿分 | 合格標準 |
---|---|---|---|
執業藥師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100 | 60 |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 100 | 60 | |
藥學專業知識(一) | 100 | 60 | |
藥學專業知識(二) | 100 | 60 | |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 100 | 60 | |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100 | 60 | |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100 | 60 |
各地執業藥師證書領取時間不相同,一般在下一年的3月開始,由各地人事考試中心發布領取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製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製度暫行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注冊製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注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並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注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隻能在一個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注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注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麵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注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根據申請注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注明的專業類別進行注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並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注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注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每年將注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複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注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注冊機構收繳注冊證並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係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