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發布《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安全保障要求》教育行業標準的通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紮實推進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行動,完善教育信息化標準體係,保障直播教學正常開展,提升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的安全保障能力,教育部研究製定了《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安全保障要求》,作為教育行業標準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文件,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是指支撐學校直播教學活動的技術平台,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專門針對學校直播教學活動開發的技術平台,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自建的技術平台;第二類是社會第三方為教育開發的技術平台,具備直播教學的功能;第三類是社會第三方為視頻會議、直播等場景開發的技術平台,可以支持直播教學活動。
文件共分為六部分,給出了適用範圍、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規定了直播教學平台安全合規要求、直播教學模式安全功能要求以及直播教學平台數據安全要求。文件適用於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安全功能的開發、管理和使用,也適用於主管監管部門、第三方評估機構等組織對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安全保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
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科學技術與信息化司提出並歸口。起草單位為:教育部科學技術與信息化司、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清華大學、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阿裏雲計算有限公司、北京慕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紀好未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眾思高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翼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全文如下:
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安全保障要求
1 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的安全合規要求、安全功能要求及數據安全要求。
本文件適用於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安全功能的開發、管理和使用,也適用於主管監管部門、第三方評估機構等組織對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安全保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20984-2022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方法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
GB/T 39335-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指南
GB/T 39786-2021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係統密碼應用基本要求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2022 第10號)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2019 第4號)
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辦法(教技廳〔2019〕3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 online streaming instruction platform
直播類在線教學平台(以下簡稱直播教學平台)是指支撐學校直播教學活動的技術平台,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專門針對學校直播教學活動開發的技術平台,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自建的技術平台;第二類是社會第三方為教育開發的技術平台,具備直播教學的功能;第三類是社會第三方為視頻會議、直播等場景開發的技術平台,可以支持直播教學活動。
3.2
直播教學模式 online streaming instruction mode
直播教學模式是指直播教學平台提供的,專門針對學校直播教學活動開發的默認功能選項組合,具有基本教學功能、較高易用性和較強安全保障能力。
3.3
幫助中心 help center
幫助中心是指通過實用簡單的文字說明、示意配圖或視頻講解等方式,幫助用戶迅速了解直播教學平台並解決問題的功能模塊,包括平台介紹、入門和使用、常見問題等。
4 直播教學平台安全合規要求
4.1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直播教學平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教育部 公安部關於全麵推進教育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進行信息係統(含App)等級保護定級備案。
直播教學平台應委托專業等級保護測評機構定期開展測評,並提供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
4.2 應用程序(App)安全認證
直播教學平台應依據GB/T 35273-2020的要求及《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委托專業機構規範開展App安全認證,提供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安全認證證書。
直播教學平台移動端應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引導規範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展的意見》,完成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備案。
4.3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
直播教學平台應依據GB/T 20984-2022的要求,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確保對檢查中發現的風險項修複整改完成,並提供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4.4 商用密碼應用
直播教學平台應依據GB/T 39786-2021及《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等標準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定期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並提供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
5 直播教學模式安全功能要求
5.1 用戶注冊和管理
直播教學平台應具備完善的身份認證功能,應支持雙因子認證、設備認證和實名認證。賬號信息的注冊、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的要求。
直播教學平台應支持對違規賬號實行權限限製;應支持直播教學活動管理者創建黑名單,並將特定用戶拉入黑名單。
直播教學平台應支持與用戶提供的統一身份認證平台對接,實現用戶身份的動態同步。
5.2 教學組織管理
用戶首次進行直播教學活動時,平台應及時彈出"幫助中心",幫助用戶了解教學功能和安全功能。
直播教學平台應具備以下教學秩序保障功能:
——支持教學班級成員管理功能;
——支持指定成員進入直播教學活動的功能;
——支持鎖定功能,防止外部人員或遊客進入;
——支持設置多種輔助教學角色,並分配不同的權限以協助教師維持正常直播教學秩序;
——支持直播教學活動管理者根據需要刪除他人共享文件等內容;
——支持快速舉報功能。
5.3 教學互動管理
直播教學平台應具備對開啟視頻、開啟語音、手寫批注、屏幕共享、文件共享、文字輸入等教學互動權限進行單獨控製的功能。
直播教學平台應至少具備以下一鍵控製功能:
——一鍵暫停功能,一鍵禁止所有教學互動權限功能,且禁止後學生無法自主開啟;
——一鍵關停功能,發生網課安全事件且不可控時,一鍵結束直播教學活動,在用戶授權後同步獲取文字、圖像、音視頻等有效證據並向平台舉報。
直播教學平台應將"一鍵暫停"功能始終保持在直播教學界麵的顯眼位置。
5.4 教學內容管理
5.4.1 教學內容審核與管理要求
直播教學平台應支持對教學內容的文字、圖像和音視頻進行以下審核和管理:
——基於AI技術的自動檢測,支持對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自動檢測及過濾;
——結合人工檢測,實現對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人工審核。
直播教學平台應支持針對直播教學活動的自動巡護,保證及時發現和處置安全問題。
5.4.2 教學內容使用與保存要求
直播教學平台提供直播教學內容使用與保存功能,應符合以下要求:
——支持教師實現直播教學活動過程的本地和平台端錄製和保存;
——支持教師設置查看與下載權限,控製直播教學內容傳播範圍;
——支持教師在平台端設置直播教學內容保存期限;
——支持用戶對直播教學數據進行管理與應用,支撐教育大數據分析。
5.5 用戶教育與培訓
直播教學平台應製定安全功能操作指南,包括但不限於操作手冊、視頻教程。
直播教學平台應提供安全應急指南,支撐用戶開展直播教學安全事件的應急演練。
6 直播教學平台數據安全要求
6.1 數據分類分級
直播教學平台應識別教學相關的數據,落實以下教育數據分類分級措施:
——識別直播教學活動各階段所產生的數據,包括用戶個人信息、直播教學數據和其他數據,形成數據資源目錄並持續更新;
——製定數據分類分級管理製度,根據國家和教育行業標準,對所識別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形成重要數據目錄並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6.2 數據安全風險防控
直播教學平台應開展以下數據安全風險防控工作:
——采取入侵檢測與防禦、防信息泄露、異常流量監測、賬號管理和安全審計等技術手段,防止數據篡改、假冒、泄漏、竊取、未授權訪問等安全事件發生;
——在數據采集、數據存儲、數據使用加工、數據傳輸、數據公開、數據銷毀等數據處理環節中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對重要數據和敏感個人信息的關鍵操作設置並嚴格執行內部審批和審計流程;
注:重要數據和敏感個人信息的關鍵操作包括但不限於:批量修改、拷貝、刪除、下載等。
——加強數據處理活動風險監測,定期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涉及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應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對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采取即時補救措施;對數據安全事件采取即時處置措施,並及時告知用戶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與用戶單位簽署數據安全保障協議,保證平台用戶對其個人信息、直播教學數據及其他數據的處理享有知情權與決定權,保護教育數據主權。
注:數據處理的知情權與決定權包括但不限於:查閱、更正、補充、複製、刪除、改變授權範圍等。
6.3 個人信息保護
6.3.1 隱私政策要求
直播教學平台應製定用戶隱私政策,采取技術措施,引導用戶查閱隱私政策。
直播教學平台在采集個人信息時,應確保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不得以默認授權、功能捆綁等方式誤導強迫用戶提供個人信息。
直播教學平台在收集年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前,應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同意。
直播教學平台在收集兒童個人信息前,應當征得其監護人同意。
注:直播教學平台可采用彈窗、明顯位置提示、URL鏈接等技術措施,設置查閱時間,引導用戶查閱隱私政策。
6.3.2 處理要求
直播教學平台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按照"最小必要"的原則,依法依規處理個人信息。
直播教學平台應將用戶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與個人身份信息分開存儲。
直播教學平台傳輸和存儲敏感個人信息時,應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直播教學平台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
注:符合GB/T 35273-2020的5.6情形下,直播教學平台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不必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
直播教學平台應對確需公開的數據采取去標識化、匿名化等方式對個人信息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準確記錄和保存用戶個人信息的公開情況,包括公開的日期、規模、目的、內容和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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