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努力進取,推進國家開放大學學風和校風建設,促進教學質量提升,國家開放大學設立了國家開放大學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為保證評選活動順利開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和名額
國家開放大學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國家開放大學各專業在讀學生。
國家開放大學獎學金名額以國家開放大學各分部及相關學院為單位,一般按照不超過當年在籍生數量的4‰確定,西部欠發達地區可適當放寬名額,最高至6‰。殘疾人教育學院的獎學金名額根據當年在籍生數量等情況確定,總數不超過200人。
第二條 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製度,誠實守信、品德優良,行為規範。
(二)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努力,銳意進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和其他各項活動,具有較強的自主學習能力,並在學習中善於合作、樂於幫助和帶動他人共同學習。
(三)入學一年以上,已獲得畢業總學分40%以上本專業課程學分(不包括補修課程)。已經獲得過獎學金的學生再次申請獎學金時,需再獲得30%以上的課程學分。
(四)學習成績優良,本專業課程平均成績不低於85分。
(五)在讀期間獲得國家、省(部)級獎勵或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區級獎勵,對社會做出突出貢獻者,不受獎學金分配名額限製且可適當放寬第二條第三、第四款中所列條件要求。
省(部)級獎勵是指省級黨委、政府直接授予的獎勵和國家各部委授予的獎勵,省級黨委或政府所屬委、辦、廳(局)等部門授予的省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和青年五四獎章等獎項也視為省級獎勵。
第三條 評審組織
(一)國家開放大學總部(以下簡稱總部)組織成立國家開放大學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委會),由總部和部分分部及相關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以及相關教學與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由總部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
評委會主要職責為討論和決定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重要事項,確定獲獎學金學生名單。
總部學生工作與教師發展部為評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評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分部及相關學院組織成立獎學金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組成人員由各分部及相關學院自行決定,組長由分部及相關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
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總部有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分部及相關學院獎學金評審推薦工作。
第四條 評審程序
(一)總部印發本年度獎學金評審工作通知及實施方案,部署本年度獎學金評審工作。
(二)分部及相關學院按照本辦法及通知要求製定評審實施細則,組織地方學院及所屬學習中心開展獎學金初評工作。
(三)地方學院及學習中心對評選工作通知、評審條件等進行公告,按照要求開展初評工作,並向分部及相關學院報送初審名單和申報材料。
(四)評審組根據推薦名額,確定獎學金候選人並公示一周。
(五)分部及相關學院向總部提交獎學金候選人相關材料。
(六)評委會召開獎學金評審會,對分部及相關學院推薦的獎學金候選人進行評審。
(七)評審結果在國家開放大學網站公示一周。如有異議,評委會提請分部及相關學院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國家開放大學為獎學金獲得者發放獎學金及榮譽證書。
第五條 表彰宣傳
(一)國家開放大學印發對獲獎學生的表彰決定,總部、分部及相關學院、地方學院及學習中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獲獎學生表彰活動。
(二)總部、分部及相關學院、地方學院及學習中心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多種媒體對獲獎學生的先進事跡進行宣傳報道。
第六條 其他事項
(一)對弄虛作假獲得獎學金者,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已頒發的獎金及證書,並對相關人員及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二)分部及相關學院通過電子郵箱向總部提交本年度國家開放大學獎學金評選工作總結。
第七條分部及相關學院、地方學院及學習中心可參照本評審辦法,結合實際情況配套設立本校獎學金。
第八條本辦法由國家開放大學學生工作與教師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