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須知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須知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應考者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海南省考試局公布的開考專業、課程和考試計劃參加報名考試,自覺遵守海南省自學考試考場規則,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自學考試的課程分為理論課程考試(又稱筆試)和實踐性環節考核兩種。

◆ 報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製,均可按我省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自學考試,有特殊要求的專業除外。被給予暫停參加自學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考生,不得報名報考。

◆ 報名時間 
1、理論課程考試報名時間  
 自學考試理論課程考試報名時間一年2次,具體時間詳見海南省考試局官網當次的報考公告。  
2、實踐性環節和畢業論文的報名和考核時間 

考試課程如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須在參加理論課程考試後報考。考生的畢業論文(設計)應是在所學專業全部課程考試合格後方可報考。實踐性環節和畢業論文(設計)的報考和考核時間由各主考學校安排,考生須自行聯係主考學校確認報考和考核時間。可谘詢各主考學校的繼續教育學院或成教學院。  
◆ 理論課程考試報考程序  
  我省實行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方式。考生通過登陸海南省考試局網站上的“自學考試報名係統”進行網上報名、網上繳費。考生登錄報名網站後,按報名流程的指引,選擇報名地點、選擇考生類型、填寫考生信息、選擇報考專業及考試課程,認真核對本人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確認無誤後,通過網上繳納考試費用。網上報名截止後,係統自動關閉,考生的信息不能自行更改。  
  新生(首次報名的考生) 應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報名,網上報名成功後,係統會自動生成準考證號,並彈出考生本人的《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登記表》供考生核對,考生核對無誤後打印《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登記表》自行存檔。

新生報考成功後應上傳規範的電子相片。新生需在報名係統中上傳本人的電子相片,同時上傳本人的身份證件圖片和進行人臉識別即可。新生上傳的電子相片需是本人近一年內的電子相片信息,身份證件圖片必須清晰且真實有效,如因弄虛作假等原因造成無法正常參加考試或是辦理畢業證等情況,後果自負。電子相片標準與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圖像要求相同。

電子信息上傳過程中如出現人臉識別未能通過審核的情況,考生可重新上傳符合規範要求的本人電子相片和本人身份證件圖片,並再次進行人臉識別。多次嚐試仍無法通過人臉識別的考生,應在報名截止時間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本人簽名確認的《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登記表》到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

報考成功後,考生因個人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考試資格,所支付的考試費不予退還。

    考生網上報名成功後必須記存本人的準考證號、網上支付的訂單號和報考密碼,方可退出報名係統。
  考試前五天考生可登陸我局網站打印《海南省XXXX年X半年自考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考試時,考生憑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海南省XXXX年X半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考生可憑準考證號和報考密碼登陸我局主頁上的自學考試門戶網站,查詢本人的報名、網上支付結果、應試通知單、考試成績等有關信息。

◆收費標準

1.根據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教育廳《關於調整普通高考等部分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3〕775號)文件精神,自學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50元。

2.依據海南省考試局《普通高考等部分考試費減免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報考本次考試可申請減免考試費。

(1)未消除風險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考生、相對穩定脫貧戶家庭考生;

(2)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考生;

(3)孤兒、孤殘、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4)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

(5)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考生;

(6)經縣級及以上總工會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

(7)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考生。

符合上述減免考試費的考生,在報考係統中填報相關信息後,不需要進行“網上支付費用”,應在報考截止時間前向報名點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明等佐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同時提交《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減免考試費申請表》(見當次報考公告附件),逾期不予受理。考生本人須對減免考試費申請的真實性負責,凡以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減免考試費的考生,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 考試方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按專業開考,考生根據所報考專業計劃,按照我省公布的考試計劃參加相應課程的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理論課程考試(筆試)和實踐性環節考核,均為合格考試。考生必須在理論課程考試後方可報考相應課程實踐性環節考核。理論課程考試和實踐性環節考核成績均采用百分製計分,以60分為及格。考試成績不合格可以參加該課程的下一次報考。 
◆ 理論課程考試時間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理論課程考試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具體日期見當次考試時間安排和報名公告。
   ◆ 理論課程考試地點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點分別設在海口和三亞兩個考區,海口考區包括在海口、文昌、瓊海、萬寧、屯昌、定安、澄邁、臨高、儋州、白沙縣、昌江等市縣報考的考生,三亞考區包括在三亞、五指山、保亭、瓊中、陵水、樂東、東方等市縣報考的考生。具體考試地點以考試通知單上的地點為準。

◆ 轉考

考生因工作需要或變動居住地等原因需要更換報考地點,可按如下規定辦理轉考手續。 
    一、省內變動轉考報考的,不須辦理轉考手續。考生在報考時,可以根據本人的需要選擇新的報名點報考 。
    二、跨省轉考,按照(瓊考辦〔2016〕4號)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統一實行電子轉考。轉考考生的考籍電子檔案統一通過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平台進行轉發和接收,不再以機要形式遞送,也不接受外省轉入的紙質考籍檔案。

(一)轉出受理

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平台寄發考籍電子檔案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10日和9月1日-1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考生本人必須在上述時間段內到省考試局自考辦申請辦理轉出。其他時間不予受理。考生在申請轉出時須遵循以下轉出要求:

1、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轉入省準考證到省考試局自考辦申請辦理,並對轉出的電子檔案進行現場確認和簽字。同一考生一次隻能轉出到一個省份。考生提供的轉入省準考證號對應的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必須與我省信息一致,否則不予辦理轉出手續。

2、考生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隻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免考課程和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理論課程考試未合格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合格成績不得轉出。

3、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4、在轉入省手續未辦理完結前,我省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5、助學單位進行專業課程改革設置的銜接課程成績,隻能在本省使用,不予轉出。

(二)轉入受理

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平台下載考籍電子檔案的時間為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省考試局自考辦將在此期間通過轉考平台集中下載各省轉入我省的考籍電子檔案。考生在我省辦理轉入手續應遵循以下要求:

1、考生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轉出省準考證等材料,於每年的3月11-31日和9月11-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到省考試局自考辦辦理轉入手續,並對轉入的電子檔案進行現場確認和簽字,逾期將退回轉出省。

2、考生轉入我省後,須按我省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原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的替換由我省按有關規定執行。

3、轉入我省的考生,必須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於5門、本科不少於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請辦理畢業手續。

◆ 免考 

國家承認學曆的各類高等教育的畢業生、肄業生、退學生,報考自學考試,可根據有關規定,按課程名稱、要求和學分相同的原則,申請免考已學過並取得合格成績的有關課程。  
    ①自行報考的社會考生申請免考時間為每年的統考報名時間,考生向所在地自考辦提出申請,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因課程類型不同而材料要求不同),如:畢業證書、等級證書、原所在學校課程成績單、學績表複印件(須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等,並填寫《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申請表》一式二份,經當地自考辦負責人查驗、核準、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後,報省自考辦審核。對符合免考規定的考生,省自考辦在其表格上簽署意見後,一份交屬地自考辦轉交考生,一份連同簽審後的相應證明材料複印件由省自考辦存檔。  

②通過助學單位集體報考的助學考生申請免考所提交的材料由助學單位負責人查驗、核準、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自考辦審核。

③考生如已申請免考《英語(一)00012》、《英語(二)00015》等原計劃課程,不得再申請免考《英語(專)13124》、《英語(專升本)13000》等現執行計劃課程,考生可通過課程頂替完成新舊專業課程轉換。

◆ 畢業申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完成該專業計劃所有課程考試合格,總學分達到畢業學分要求、且思想品德經鑒定符合要求後,可提出畢業申請,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對符合畢業條件的考生頒發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畢業證書上副署。  

1、申請畢業的考生應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並按要求填寫《畢業生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的內容要完整真實。申請本科畢業的考生還應提交專科或以上學曆證書原件和複印件、《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和《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等材料,材料應真實有效,前置學曆不符合畢業條件的不予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是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對因前置學曆問題不能通過畢業生電子注冊的,後果自負。

2、市縣教育局(考試中心)自考辦負責本區域考生畢業資格初審工作,對考生提交的材料原件,認真審查複核。審核人在身份證複印件和學曆證書複印件上簽名,原件退還考生,並在《畢業生登記表》內《市(縣)審核人簽名》一欄簽名。

3、主考學校負責本校助學班考生的畢業資格初審工作。對申請本科畢業的考生,主考學校負責對其前置學曆的審核,前置學曆不符合畢業條件的不予受理。 

4、申請畢業時間為上半年6月、下半年為12月,逾期不予受理。具體時間及要求請關注海南省考試局官網公告。

5、自學考試畢業生在申請辦理畢業證時,必須規範采集畢業生本人近期(一般為畢業前一年以內)的電子圖像。因電子圖像不符合要求造成畢業信息無法電子注冊的,後果自負。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圖像要求如下:

(一)拍照要求

1.圖像應真實表達畢業生本人相貌。禁止對圖像整體或局部進行鏡像、旋轉等變換操作。不得對人像特征(如傷疤、痣、發型等)進行技術處理。對焦準確、層次清晰、色彩真實、無明顯畸變。除頭像外,不得添加邊框、文字、圖案等其他內容。

2.背景:應均勻無漸變,不得有陰影、其他人或物體。可選用淺藍色(參考值RGB<100,197,255>)、白色(參考值RGB<255,255,255>)或淺灰色(參考值RGB<240,240,240>)。

3.人物姿態與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雙眼自然睜開並平視,耳朵對稱,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閉合。

4.眼鏡:常戴眼鏡者應佩戴眼鏡,但不得戴有色(含隱形)眼鏡,鏡框不得遮擋眼睛,眼鏡不能有反光。

5.佩飾及遮擋物:不得使用頭部覆蓋物(宗教、醫療和文化需要時,不得遮擋臉部或造成陰影)。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飾品。頭發不得遮擋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妝。

6.衣著:應與背景色區分明顯。避免複雜圖案、條紋。

7.照明光線均勻,臉部曝光均勻,無明顯可見或不對稱的高光、光斑,無紅眼。

(二)電子圖像文件要求

1.電子圖像文件規格為寬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應符合JPEG標準,壓縮品質係數不低於60,壓縮後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圖像文件以考生準考證號命名,文件擴展名應為JPG。

2.人像在圖像矩形框內水平居中,左右對稱。頭頂發際距上邊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邊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臉部寬度(兩臉頰之間)180像素至300像素。

◆ 畢業證書遺失

遺失畢業證書的,按有關規定一律不予補發,隻辦理相應的學曆證明。考生須本人持身份證到省考試局自考辦辦理。

◆ 申請學位方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件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授予相應的學科學位(注:考生報考前務必向主考學校谘詢學位授予相關條件)。
◆ 社會助學  

考生參加合法、科學的社會助學輔導,有利於提高自學質量和效果。考生參加社會助學,應先與主考院校了解有關助學情況,再根據本人需要,自主選擇正規的有辦學資質且已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記登的社會助學機構參加助學。任何自學考試助學機構都不能自行發放與自學考試有關的各種合格證書、專業證書、畢業證書。  

◆ 溫馨提示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考務考試管理規範嚴密,考生必須嚴格按照開考專業計劃的課程參加考試,所選的專業計劃課程全部及格後方可申請畢業。任何虛假廣告、承諾包考******、能買到“真試題、真答案”、承諾提前畢業等行為都屬於欺詐行為,請不要輕信,以免上當受騙。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憑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在每科考試前40分鍾有秩序安檢並簽名後進入考場,對號入座,不得喧嘩和隨意走動。將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放在座位左上角。進考場時,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電子記事本、武器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

二、考生領到試卷後,應首先檢查所發試卷與本次考試課程是否相符,清點試卷張數是否正確,檢查試卷有無漏印、字跡不清或試卷有無破損,發現問題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報告、更換的,耽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補。

在指定位置清楚、準確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考點名稱、考場號、座位號、課程代碼和課程名稱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考生應主動配合課程筆跡信息采集。

三、開考時間信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提前作答者,視為違紀舞弊。

四、考生遲到15分鍾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30分鍾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離場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繼續考試,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考生遲到耽誤的時間,不予延補。

五、考生答題前,必須認真閱讀答題要求。除作圖可用鉛筆外,須用黑色字跡簽字筆答題,字跡要工整。答題時,必須按題號順序,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並按要求注明題號。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在試卷或草稿紙上答題一律無效,不予評卷打分。

六、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

七、在考場內保持肅靜,不得吸咽,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

八、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必須立即停筆,否則視為違紀舞弊。

九、考生答完卷後應整理好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監考員收卷完成後,等候監考員宣布“考生離場”後方能退出考場。退出考場時,不得將答題卡、試卷或草稿紙帶走。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協助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麵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選)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製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麵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範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於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於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並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於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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