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聯合工作機製對有關論文涉嫌造假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及隨後的饒毅舉報淩-裴論文(1999)一事引發網絡熱議。在基本塵埃落定之後,有必要從學理上做一些冷靜的思考。
從客觀層麵而非主觀上認定科研不端行為
這次引發輿論關注的焦點之一是通報中前三項中“未發現有造假”但有“圖片誤用”的結論,如“對網絡質疑曹雪濤院士的63篇論文,經調查未發現有造假、剽竊和抄襲,但發現較多論文存在圖片誤用,反映實驗室管理不嚴謹。”如何解讀這一結論呢?
盡管通報中“未發現造假”與“圖片誤用”存在一定的模糊解釋空間,但對前三項的定性實際上就是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科研失信行為)或科學不端行為。
一方麵,“未發現有造假”但有“圖片誤用”是指,聯合工作機製認為,在客觀上或根據常識就可以斷定涉嫌造假者在圖片采用和處理上存在錯誤,導致了不實,但經過一係列審核與複核程序之後,未得出當事人有意為之的結論。也就是說,或因為缺乏證據優勢,或由於缺乏多數共識,聯合工作機製認識不到或不能共同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有造假”——有意欺詐;盡管聯合工作機製中的個體與群體認知具有權威性但其認知能力不是無限的,這一結論實質上是對其認知局限性的坦誠,而非宣稱事實上不存在“有造假”。另一方麵,從處理來看,通報對前三項論文涉嫌造假就是按照科研失信行為或科學不端行為處理的。對照《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規範性文件,不難看到,取消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資格、取消作為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評審專家資格、取消招收研究生資格、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都可以在相關文件中找到依據。
通過對這兩個方麵的分析容易看到,鑒於聯合工作機製的查處審核涉及不同的主體,由於立場與知識背景的不同,就相對客觀的事實表述(如“圖片誤用”)比較容易達成共識——圖片錯誤本身就是圖片誤用的客觀證據。相比之下,對於是否存在“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則需要對當事人基於主觀意圖的造假行為的認定,在查處實踐中是十分困難的。這就類似於相對客觀的“文字重複”較涉及主觀犯意的“抄襲剽竊“更容易確認。
實際上,“巴爾的摩案”等著名的國際科研誠信案件的查處之所以出現反複甚至逆轉等案例表明,由於科學研究固有的複雜性與專業性,不論采取類似法庭庭辯還是權威機構審問的方式,就相關人員是否有意或因為急功近利等原因實施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是很難認定的。正是由於主觀行為認定的困難,所以“圖片誤用”盡管有“白馬非馬”之虞,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認知在認識論上的困境。更進一步而言,聯合工作機製在認知上的局限性表明,國家層麵的科研誠信建設體係不是也不可能成為科技界的司法體係,科研誠信最終要靠科技共同體的自我糾偏——包括個體與機構的科研誠信意識的樹立與踐行。
論道易,實行難。平心而論,這次調查是自2018年兩辦《關於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以來,聯合查處科研誠信案件的首次。中國此次科研誠信查處聯合工作機製在世界上類似情況也不多見,如果能靜下來心來仔細領會通報中的字句,對中國科技實踐有所了解與思考的人,不難細察其背後無以明示的艱難與折衷協調的智慧。
科研誠信建設應以確保科研質量為目的
通報針對“有關論文涉嫌造假調查處理”而非“對某人涉嫌造假行為的查處”本身說明,對科研誠信的查處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科研質量的提升,而不是查處造假的科研人員。就像日常的道德行為規範是為了讓人們更和諧地相處和過上更美好的生活一樣,科研誠信建設是為了促進中國在科技自立自強的道路上更好地實現高質量的創新。
從國際科學界通行的慣例來看,更正和撤銷論文等舉措首先是為了保持科學研究過程與記錄的科學性。而科學研究的科學性,一方麵與科研人員的認知能力和水平相關,另一方麵取決於科學研究過程與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integrity ):做了什麼研究就說做了什麼研究,取得了哪些數據就如實記錄或呈現……正是後者對科研人員的行為提出了科研誠信上的要求。
正是基於這一對科研誠信建設與科技事業的關係的本質的認識,在一些科研誠信案例中,人們獲得的一項重要經驗是,科研誠信建設應為推進高質量的科學研究保駕護航,而不是將科學家放到道德的聚光燈下。這次通報的目的實質上是國家層麵對於科技走向自立自強新階段將更加注重科研質量和科技的高質量發展的宣示。對涉嫌造假論文在國家層麵的機製化查處與通報,不是為了扮演科學道德審查員,也不是一般的紀檢監察工作,而是希望增進科研人員與公眾對中國科技界奉行科學精神和實現高質量創新的信心。能否做到這一點或會不會事與願違,既是檢驗這次聯合工作機製的首秀的實踐標準,也是促使其今後改進工作的基線。
科研誠信建設是一項合作性的事業
再來說饒毅教授在通報發布後再次公開舉報林-裴論文一事。雖然此事引發了不小的輿論波動,但僅就程序正義而言,中國科學院學部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最後做出的“不再進行調查”的決定是有其依據的。盡管此次饒毅更換了舉報受理主體,但從國家科研誠信建設的架構來看,聯合工作機製具有最高權威性。依據聯合工作機製,中科院(也包括前此受理主體自然科學基金委)已經按照《規則》開展了調查、接受了複核、參與了審議,因而這一處置決定符合《規則》第十三條有關“對同一對象重複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以及“已經做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的舉報不予受理之規定。客觀而論,科研誠信案件的查處,既要保護舉報者的權利,也不能忽視被舉報者的權利,其中包括以相對公平的程序保護被舉報人及其所在機構免受不必要的頻繁打擾的權利。
在通報中,對初次出場的聯合工作機製的描述性說明是“建立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聯合工作機製”。盡管其首秀造成了不小的爭議,但從長期主義的維度來看,科研誠信的正道是將其視為一項合作性的事業。不少科研誠信爭議事件的現實發展表明,科研誠信問題的根本解決應基於科學共同體的對話,而非訴諸法律對抗和輿論攻勢。
科學發現的複雜性尚待深入探討
應該看到,當代科技的發展日益複雜,對不利於高質量研究的不負責任的研究行為往往很難簡單地判定與處理,而且十分耗時費力。更重要的是,科學研究是人的活動,人們至今未參透發現的複雜過程與創新的奧妙所在,並沒有找到可以標準化的研究方法和發現算法。密立根油滴實驗之類的案例表明,數據選擇與研究技巧之間並沒有非黑即白的邊界。科學並不是完成了的真理,而是一直在路上的試錯。有些理論既不能被證實,也不能被證偽;既無法納入已有的科學範式,也難說代表著未來方向。甚至可以說,大多數研究都是知識世界的逆旅過客,究竟哪些可以沉澱下來成為科學研究的新範式,往往見仁見智。
固然任何科學研究原則上都應該準備接受一切科學上的質疑,但並不是所有的研究都值得嚴肅對待。特別是科學發展過程中的一些階段性研究,在時過境遷之後,未必值得深究;而一些被忽視的方向,說不定什麼時候又大放異彩。因此,科學共同體不可能也沒有人願意拿著放大鏡檢查每一項研究。在出現實驗不可重複等科研誠信方麵的爭議時,國際科學界首先采取的應對還是糾正事實和刪除錯誤的知識,而是否展開進一步的科研誠信查處則視其重要性、關注度而定,調查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是其中不得不考量的因素。
擰緊螺釘與較真精神缺一不可
拋開網絡媒體的議論紛紛,單說這次通報與饒毅的再舉報皆有其曆史意義。相關主管部門之所以構建並實行科研誠信聯合工作機製,從根本上來講,最重要的動因在於,不論是科技界還是一般公眾,對於中國科技界的研究質量和科研人員特別是有一定地位和影響力的權威的科學誠信狀況不甚滿意,而這次通報的初衷就是給科技界“擰緊螺釘”。同時,饒毅的再次舉報反映了科學家和科研人員所具有的較真精神,就算是與他立場不同的人,也不能不承認,從科技界到普通人對科研不端行為的關注與較真,對於我國新時期邁向科技自立自強之路有著不可替代的價值。而這種精神及其背後客觀求實的態度,值得提倡和保護。
科技高質量發展與科研誠信建設任重道遠,求真精神與實踐智慧缺一不可。
(作者段偉文 係中國社會科學院科學技術和社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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