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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規定
2021-01-28 15:04:00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作者:

(2020年11月28日第五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以下簡稱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規範評審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進行,根據《關於深化科技獎勵製度改革的方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科技獎評審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及其委托的有關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國家科技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的評審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組織者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提名者及其工作人員和評審對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國家科技獎評審組織者(以下簡稱評審組織者)是指負責國家科技獎日常工作的獎勵辦以及受獎勵辦委托組織專用項目評審工作的單位。

  國家科技獎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接受評審組織者聘請,在國家科技獎評審、異議處理、項目考察過程中,行使評審權利、提出評審意見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國家科技獎提名者(以下簡稱提名者)是指《條例》規定的具備國家科技獎提名資格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國家科技獎評審對象(以下簡稱評審對象)是指國家科技獎候選人以及候選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

  第四條 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在科技部領導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指導下,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堅持公開、

  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獎勵委員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對舉報反映問題的核查進行督促檢查。

  第六條 獎勵辦作為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立監督部門,按照監督委員會的要求,開展評審活動的日常督查工作,受理信訪舉報、異議、投訴並進行督辦或調查核實,向監督委員會彙報工作,並接受駐科技部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禁止任何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技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經查實存在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章 國家科技獎評審行為準則

  第八條 評審組織者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嚴格執行國家科技獎提名、形式審查、異議處理、考察、評審和授獎等活動中的工作規則、程序和辦法,認真履行對國家科技獎評審的管理職責。

  評審組織者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規選聘專家評委。

  (二) 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三)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打探、竊取處於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非自身工作職責需要的其他評審相關信息,未經批準不得超越職權查閱或修改評審過程信息。

  (四)不得違規泄露提名材料非公開內容、評審專家名單、評審意見、實名異議人身份及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五)不得為評審對象向評審專家打招呼,不得介紹、引領提名者、評審對象及有關人員走訪評審專家和其他專家,從事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六)不得在評審過程中發表評價性、導向性意見,或以任何方式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的影響,不得隱瞞、歪曲或不如實反映評審專家意見。

  (七)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以及宴請或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私自在提名者、評審對象相關單位報銷任何費用;不得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在提名、評審、考察調研、異議處理以及政策宣講等公務活動中收取個人報酬,享受超標準、超範圍接待。

  (八)不得違規為提名者、評審對象修改提名、答辯、項目考察、異議處理等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不得作為候選人參與任何科技項目評獎,不準擅自組織和參加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講座、培訓等活動,不得參加其他任何單位組織的項目鑒定、驗收、評審等借國家科技獎影響力牟利的活動。

  (十)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妨礙評審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站在國家的高度,從全局出發,嚴格按照國家科技獎評審的規定、程序、辦法,實事求是、不徇私情,獨立、公平、公正地對有關評審對象做出負責任的評價或提出谘詢意見。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評審回避要求,與評審對象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關係的,應當主動向評審組織者說明並回避。

  (二)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審專家身份、評審活動安排有關情況,泄露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等,擅自公開專家討論、表決等有關評審過程信息。

  (三)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以任何形式為評審對象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幹擾評審工作正常秩序,不得投感情票、單位票、學科票、利益票;不得接受請托,應主動謝絕一切具有拉票性質的拜訪。

  (四)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以及宴請或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享受超標準、超範圍接待;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牟取利益。

  (五)不得因個人恩怨或利益關係等問題,惡意貶低評審對象和其他評審專家;不得利用行政職務或學術地位壓製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不得在評審過程中發表評價性、導向性意見或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請他人代為評審;不得串通他人投票、表決。

  (六)不得擅自將收到的異議和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討論或轉發給其他評審專家。

  (七)不得在項目考察和異議處理活動中,協同有關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評價意見。

  第十條 提名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項目和人選,在提名遴選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守廉政行為規定,認真做好提名前的審核把關工作,確保提名材料真實、準確,並有義務積極配合評審組織者處理好與評審活動相關的異議、舉報。

  提名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做無原則提名;不得與評審對象協同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明知其存在重大問題隱匿不報,提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人選。

  (二)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提名書涉密內容和異議調查處理工作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探聽處於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評審專家名單及其他評審過程中的保密信息。

  (三)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以及宴請或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享受超標準、超範圍接待。

  (四)不得縱容、協助或包庇評審對象向評審組織者、評審專家贈送或提供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以及宴請或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進行請托遊說、拉票等活動。

  (五)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推諉、拖延,拒不開展調查、惡意拖延調查、不配合調查;敷衍塞責、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調查處理意見;打擊報複異議人。

  第十一條 評審對象有義務配合評審活動的依法、公平、公正進行,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確保提名材料有效、真實、準確。

  評審對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提名材料中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誇大成果水平及應用情況,隱瞞技術風險;在成果署名等方麵侵占他人合法權益;人為拚湊、包裝項目。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探聽處於保密階段的評審專家名單等評審信息。

  (三)不得向評審組織者、評審專家、提名者贈送、提供或許諾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以及宴請或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

  (四)不得請托遊說評審專家,不得請托任何機構、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五)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惡意中傷、貶低其他評審對象或評審專家。

  (六)不得違反規定程序,擅自將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或評審專家。

  (七) 不得在異議處理中弄虛作假,藏匿、銷毀、偽造證據,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打擊報複異議人,拒不配合調查或從事其他妨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八)不得在考察調研中作不實陳述或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章 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督查

  第十二條 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獎勵辦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項目公示,並對受理的異議和信訪舉報督辦或調查核實,依有關權限作出公正處理,或按程序提交相應評審組織審議、裁決。

  (二) 獎勵辦對紀檢監察部門轉辦的異議和信訪舉報等事項,按要求督辦或調查核實並報告處理情況。

  (三) 監督委員會通過現場監督檢查、列席評審會議、聽取並審議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報告、經獎勵委員會授權對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形式,對評審活動各環節的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四)獎勵辦監督部門通過履行日常職責,對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工作紀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應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倫理審查、學術問題評議等相關工作機製,著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評審活動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或獎勵辦監督部門舉報和投訴,由相關部門和組織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參與國家科技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由主管部門視問題嚴重程度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停止或取消其參與評審組織工作的資格等處理;構成違紀的,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獎勵辦離退休人員違規幹預國家科技獎評審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科技部可以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取消其參加評審活動的資格等處理,並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違紀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提名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科技部或獎勵委員會根據權限,可以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取消相關項目參評資格、將相關情況反饋給其上級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其國家科技獎提名資格等處理;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科技部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提名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人員構成違紀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評審對象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科技部或獎勵委員會根據權限,可以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取消相關項目參評資格、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一定期限內被提名國家科技獎的資格等處理,並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已經授獎、經查實符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撤銷獎勵條件的,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科技部報國務院批準後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公開通報,並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終身被提名國家科技獎的資格,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構成違紀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他個人或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技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應給予通報批評;相關評審對象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13日獎勵辦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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