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協辦發組字〔2024〕21號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各有關高校科協:
為規範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博士生專項計劃的管理和實施,充分發揮科協組織服務青年科技人才增長才幹、拓寬眼界、提升能力等方麵的積極作用,中國科協製定了《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博士生專項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科協辦公廳
2024年9月13日
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博士生專項計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博士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的管理和實施,根據《中國科協財政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計劃錨定2035年建成科技強國目標,創新青年科技人才發現、選拔、培養機製,以30周歲以下高年級在讀博士研究生為支持對象,充分發揮科協組織服務青年科技人才增長才幹、拓寬眼界、提升能力等方麵的積極作用,助力優秀博士研究生更好成長,加快創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養。
第三條 本計劃的實施主體包括中國科協,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全國學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以下簡稱省級科協)和高等學校科協(以下簡稱高校科協)。
第四條 中國科協負責本計劃的總體設計、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資金管理等工作。全國學會負責本計劃實施所涉及的博士研究生學術指導和托舉服務,提供學術成長機會。省級科協負責本計劃實施所涉及的協調聯絡和本地區博士研究生推薦工作。高校科協負責做好博士研究生推薦和日常聯係服務工作。
第五條 本計劃主要采取基層推薦、組織審定、定向資助、綜合支持的方式進行,一般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遴選條件
第六條 本計劃支持對象為學籍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全日製高年級(二年級及以上)在讀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本計劃支持對象的托舉期不超過2年。
第八條 本計劃支持對象的遴選條件包括: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無學術不端行為;
(三)具有中國國籍、年齡不超過30周歲(按申請年8月31日實足年齡計算);
(四)博士與碩士階段的科研方向具有一定延續性、相關性或學科交叉性,博士所學專業屬於理學、工學、農學和醫學等學科門類,且有誌於長期從事科技工作;
(五)立足國家需求、產業趨勢、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領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瞄準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開展科研攻關;
(六)同等條件下,省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獲得者或研究生階段(含碩士、碩博連讀、直博、普博)國家級獎學金獲得者優先推薦;
(七)同等條件下,曾在本領域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或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獎勵(排名前三)的優先推薦。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中國科協統一部署本計劃支持對象的推薦工作,確定托舉名額及相關工作安排,彙總省級科協上報的推薦名單並協調匹配負責托舉服務的全國學會,結合全國學會意見確定最終入選者名單。
第十條 省級科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本地區高校科協開展推薦工作,彙總推薦候選人並根據遴選條件複審,結合實際統籌學科結構,確定推薦名單上報中國科協。
省級科協可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設置候選人自薦通道,按照遴選條件嚴格把關,自薦名額不超過推薦名額的30%。
第十一條 高校科協在本校開展推薦,組織推薦候選人線上填報《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博士生專項計劃推薦表》,並根據遴選條件初審。候選人原則上應由所在學校的高校科協推薦,填報時需選擇1—3個全國學會作為意向托舉單位。
第十二條 全國學會對協調匹配的推薦候選人進行確認,提出擬托舉人員名單,報中國科協審定。
第四章 托舉服務內容和資助方式
第十三條 本計劃為入選者提供組織吸納、學術兼職和學術資助三方麵托舉服務。
全國學會充分發揮全國性學術組織作用,依托人才薈聚、學術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組織吸納、學術兼職等方式為入選者提供高質量托舉服務。鼓勵省級科協、高校科協依托自身優勢自主開展托舉服務。
第十四條 本計劃所稱“組織吸納”包括:
(一)入選者托舉期內免費成為托舉全國學會的學生會員;
(二)表現優秀的入選者可優先進入托舉全國學會的相關專門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計劃所稱“學術兼職”包括:
(一)入選者在高水平學術會議、國內外學術組織擔任兼職助理崗位;
(二)入選者在學術期刊擔任兼職編輯助理崗位。
第十六條 中國科協按照累計不超過人民幣4萬元的資助標準為入選者提供學術資助。學術資助主要用於入選者參加高水平學術會議、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和開展出國(境)交流訪學,按“包幹製”定額方式,由中國科協統一撥付至入選者導師團隊的科研賬戶。
(一)參加高水平學術會議的資助標準:對參加全國學會舉辦的重要學術會議進行資助,每參加1場國(境)外學術會議定額資助人民幣1萬元,每參加1場國(境)內學術會議定額資助人民幣0.5萬元。
(二)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的資助標準:對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以下簡稱卓越期刊)或中國科協高質量科技期刊分級目錄T1區、T2區的期刊上發表論文進行資助。在卓越期刊或T1區期刊上每發表1篇論文定額資助人民幣1萬元,在T2區期刊上每發表1篇論文定額資助人民幣0.5萬元。當資助次數達2次及以上時,須至少有1篇高水平論文發表在中國期刊上。
(三)開展出國(境)交流訪學的資助標準:對赴國(境)外一流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交流訪學進行資助。出國(境)交流訪學須取得導師同意並經所在高校批準。對開展一個月(含)以內的交流訪學,每次定額資助人民幣1萬元;對開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含)以內的交流訪學,每次定額資助人民幣1.5萬元;對開展三個月以上的交流訪學,每次定額資助人民幣2萬元。
第五章 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十七條 本計劃的支持資金分為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兩類。財政資金按照《中國科協財政項目管理辦法(修訂)》進行管理;社會資金由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負責向社會公眾籌集並管理。
第十八條 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章程》等製度機製,對社會籌集資金進行嚴格、規範管理。
第十九條 本計劃的支持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章 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參與本計劃的入選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積極參加中國科協年會、世界青年科學家峰會、世界科技與發展論壇、世界公眾科學素質促進大會等重大活動;
(二)積極參加全國學會組織的學術沙龍、產學研合作對接、建言獻策研討、科普宣講等各類學術會議、論壇、活動,積極開展麵向公眾的科學普及、誌願服務等工作;
(三)托舉期內,在中國青年科技論壇上作報告不少於1次;
(四)托舉期滿後提交個人學術成長總結報告,對托舉期內自身學術能力提升、學術視野拓展、學術成果突破等進行深入總結;
(五)托舉期滿後申請加入全國學會,成為全國學會會員;
(六)積極回饋社會,有能力時主動幫助其他有需要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一條 參與本計劃的高校科協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在本院校公布本計劃信息,廣泛宣傳科協組織麵向青年科技人才的相關服務;
(二)按要求完成候選人的推薦工作,負責對候選人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核;
(三)認真做好日常管理,麵向入選者開展聯係服務工作,定期跟蹤了解入選者學術成長情況,按要求記錄入選者開展學術交流、獲得學術培養、取得學術成果等學術成長信息;
(四)為入選者提供相關托舉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入選者提供參加學術沙龍、產學研合作對接、建言獻策研討、科普宣講等各類學術會議、論壇、活動的機會;
(五)督促入選者履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參與本計劃的省級科協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根據本辦法製定本地區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博士生專項計劃實施細則;
(二)落實好本地區高校科協推薦名額分配工作,做好複審、彙總上報等工作;
(三)及時跟蹤了解本地區入選者的學術成長信息;
(四)為入選者提供相關托舉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入選者提供參加學術沙龍、產學研合作對接、建言獻策研討、科普宣講等各類學術會議、論壇、活動的機會。
第二十三條 參與本計劃的全國學會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做好入選者托舉服務相關管理工作,持續為入選者提供學術關懷、引導和托舉相關服務;
(二)為入選者提供托舉期內免費入會通道;
(三)為入選者提供高水平學術會議、國內外學術組織的兼職助理崗位;
(四)為入選者提供學術期刊兼職編輯助理崗位;
(五)為入選者提供其他托舉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入選者提供參加學術沙龍、產學研合作對接、建言獻策研討、科普宣講等各類學術會議、論壇、活動的機會。
第二十四條 中國科協相關管理部門及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具體負責本計劃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學術資助等工作;
(二)日常指導全國學會、省級科協、高校科協實施本計劃;
(三)按照學術資助範圍,製定並公布全國學會舉辦的高水平學術會議清單、“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和中國科協高質量科技期刊分級目錄T1、T2區期刊列表;
(四)按照資助標準,統一撥付學術資助經費至入選者導師團隊的科研賬戶;
(五)籌集社會資助經費,建立社會資助經費財務管理與使用體係。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推薦上報、審核管理。
高校科協、省級科協應當按照遴選條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推薦候選人,做好材料審核等工作,對上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入選者在托舉期內出現畢業、休學、退學等學籍信息變化或其他有關情況的,高校科協應及時通過省級科協向中國科協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入選者在托舉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終止托舉服務:
(一) 畢業;
(二) 休學、退學;
(三)經查實,存在學術造假、學術剽竊、學術侵權、不守科研倫理規範等學術不端行為;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托舉的原因。
第二十七條 托舉期滿,全國學會和高校科協對入選者成長情況進行評價;中國科協對全國學會托舉成效和省級科協推選情況進行評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修訂權歸中國科協組織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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