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學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陝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曆。 放寬報名學曆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下一年度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曆(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曆(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曆(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曆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