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學校、銀行、移動公司之類份屬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窗口服務單位,卻還沿襲著舊時的二衙門習氣,動不動就把自己當老爺,要求市民去派出所開具相關奇葩證明交自己確認審核,豈不令人大跌眼鏡?
據梅州廣播電視台報道,廣東梅州市的劉先生想讓兒子在離家近一點的學校入學;可《梅江區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申請表》(試行)的最後一條卻寫著:“要由本人提供派出所的無犯罪記錄”。
早在2015年8月,公安部即公布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正是其一。所以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此開具奇葩證明的要求也是大惑不解,但在開則違規、不開又不便民的兩難之下,還是本著便民之旨給劉先生開了,並附語怒懟:“請問教育部門,小孩讀書與其父母有無犯罪有關嗎?難道小孩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就可以剝奪小孩的讀書權利嗎?”由此可見,受到現實因素牽製,公安部“18項不證明”新規的推行效果有所折損。
其實,在“18項不證明”新規推出之後,類似基層派出所就奇葩證明怒懟相關單位的案例,就不絕如縷。拿稍近的來說,6月4日《人民日報》報道:雲南宣威市鳳凰派出所怒懟宣威市農村信用社,事緣客戶辦業務在帶有身份證的情況下還被要求去開戶籍證明;6月15日《京華時報》報道:山西曲沃縣曲村派出所怒懟曲沃縣移動公司廣場營業廳,事由同上……而這些要求市民開具奇葩證明的單位,無不是常與市民打交道的窗口服務單位。
市民與這些窗口服務單位——要麼企業法人,要麼事業單位法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且不說孩子讀書問題與父母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絕無半點關係,縱或學校對劉先生有違法犯罪記錄存疑,那麼,也該是由學校秉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自行去調查驗證,而不能把舉證責任轉嫁給劉先生。就拿這“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來說,公安機關的具體說法就是:“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即便如此,學校招生也與上述事項八竿子打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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