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學前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務,應堅持公益性、普惠性發展。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共陝西省委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經登記審批機關依法登記審批的公辦和民辦(非營利性、營利性)全日製、寄宿製、半日製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住宿費是指幼兒園向在園過夜住宿的幼兒提供住宿服務(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費用。
各級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財政投入在生均保教費成本中的比重,建立健全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的長效機製。
第四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屬地分類管理。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製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政府投入、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經同級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後,發改、教育、財政三部門共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並抄送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各設區市發改部門應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建立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動態調整機製,原則上每 3-5 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準。
實行等級管理的公辦幼兒園,不同等級的保教費標準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縣(市、區)域內相同等級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統一。
第六條 提出製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製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製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製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申請製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幼兒園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以及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包括讚助)有關情況;
(六)發改、財政、教育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後合理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降溫取暖費、修繕費、幼兒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費用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製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須進行成本監審。
第八條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並按管轄權限,抄送當地發改、教育、市場監管部門。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非營利性(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由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商財政、發改部門統籌考慮政府投入、辦園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因素,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製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九條 各地發改部門可對民辦幼兒園確定的保教費標準進行成本調查,通過提醒告誡等方式引導幼兒園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各地教育主管部門也可通過召開幼兒園園務委員會代表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各方麵意見,引導幼兒園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條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夥食費(含餐點)1項;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2項。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並收取。嚴禁為收取費用強製或變相強製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服務性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夥食費(含餐點)專款專用,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保本原則核定。
代收費不得加收任何服務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對入園和在園幼兒進行體檢的,體檢費用按照陝西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免費提供的規劃免疫疫苗不得收費;保險費按保險公司公布的險種費率計收。
第十二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保教費以外的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讚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住宿費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十四條 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未開學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費。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實行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餘整月保教費、住宿費全額退還。各設區市可根據各地實際製定退費細則。
因園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住宿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在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服務性收費應按未服務的實際天數據實退還所繳費用。
第十七條 學前教育免除保教費按照省政府關於免費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縣(區)財政、教育、發改部門要按照國家和我省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資助體係,逐步提高資助標準。
第十九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製度。幼兒園應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主體、收費對象、退費規定和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減免優惠規定等內容。
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的,對新招生幼兒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學年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和住宿費,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製的財政票據。
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收費資金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製度,完整準確記錄保教費、住宿費等成本和收入情況,接受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營利性民辦幼兒園除外)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製度,自覺執行國家製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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