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日從市政府獲悉,日前我市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若幹意見》,鼓勵社會力量利用現有資源興辦幼兒園,並給予用地優惠。同時明確,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師工資不低於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
《意見》明確:2011年秋季全麵完成新建、擴建、改建公辦幼兒園36所,實現每個街道、鄉鎮至少有一所公辦幼兒園。2012年,力爭再建50所以上公辦幼兒園。到2015年,全市每個街道至少有1所縣(市)區屬公辦幼兒園,每個鄉鎮至少有1所公辦鄉鎮中心幼兒園,公辦幼兒園可提供的幼兒學位數占在園幼兒總數60%以上,學前三年適齡幼兒入園率達95.5%。
《意見》要求,原則上五城區和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關至少按每0.8~1.1萬人口區域內設置1所9~12班規模的幼兒園;農村按每0.3~0.6萬人口區域內設置1所4~6班規模的幼兒園,萬人以上農村的鄉鎮中心幼兒園規模應不小於6個班。每所幼兒園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60人。
《意見》要求,各級各類學前教育機構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助費、支教費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行向家長出售幼兒用書、玩具等,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收取物價部門核定或備案以外的任何費用。
《意見》明確,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利用現有資源興辦幼兒園,各縣(市)區應根據學前教育規劃為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提供必要用地,並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對民辦幼兒園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按照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民辦幼兒園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分別按照居民用價執行。
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辦幼兒教師,按國家規定落實工資傾斜政策。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師的協議工資由幼兒園自主確定,原則上應不低於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其他教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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